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详见附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1年09月17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
联系方式:0371—60890265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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