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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郑州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 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郑州市信用办 日期:2020-01-31 01:35

郑政办文〔2016〕88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郑州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3日

郑州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

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各级行政管理单位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中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发改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省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豫发改财金〔2015〕993号) 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主要分为信用承诺、信用信息核查、信用报告三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向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申请各类财政资金、参与评优评先,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第二章 信用承诺

第五条 信用承诺,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背承诺的责任作出承诺。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在本行业积极实行事前信用承诺。率先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城建委、市交通委、市金融办、市住房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和市科技局等14个部门和单位推广使用,其他相关部门可积极参与试行。

第七条 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有违背承诺约定的失信行为,应承担违背承诺的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用信息核查

第八条 信用信息核查,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 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经市信用中心基础数据管理系统查询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并取得信用信息查询意见的行为。

第九条 信用信息核查的应用领域。

1.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外借款等申报活动;

2.政府部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市场准入等活动;

3.政府部门表彰奖励、荣誉授予、职称评定等评优评先活动;

4.政府及政府部门绩效评价、资质评测、备案管理、许可管理等资质认定活动;

5.其他需要出具信用信息查询意见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十条 信用信息核查率先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金融办、市住房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和市科技局等14个部门和单位先行先试,其他相关部门可积极参与试行。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查询意见由市信用中心出具。市信用中心接到信用信息核查申请后,按照规范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至申请核查的行政相对人或政府部门。

第十二条 失信信息查询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查询期限届满的不再提供此信息查询。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查询意见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核查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实行一事一查制。

第四章 信用报告

第十五条 信用报告,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求,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综合性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基本情况信息、 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息、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信息。

第十七条 信用报告的应用领域

1.政府公共资源分配、财政性资金、政策性贷款、国有产权交易、国家或地方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等融资项目;

2.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以及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和货物招投标;

3.其他需要出具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信用报告率先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金融办、市住房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和市科技局等14个部门和单位先行先试,其他相关部门可积极参与试行。

第十九条 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郑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整体工作的推进、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信用中心负责建设郑州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使用,并归集整合各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郑州市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实施公共管理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用信息支持,并向社会提供 “一站式”查询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