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贾惠琴因保管不善,将140118965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贾惠琴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