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1执3111号之七和《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1执3111号之七,将张凤琴名下位于航空港区祥顺路北侧18号14号楼1单元14层1406号(产权证号:豫(2018)郑港区不动产权第0007340号)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