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我区高污染燃料污染治理成效,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区环境攻坚办起草了《关于划定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现将起草说明汇报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我区全域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划定并公布。
2016年,我区发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2016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将京珠高速-郑港四路-规划滨河西路-枣林路-郑港十一路-雁鸣路-现有S102-京珠高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建设范围。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烧区的通告》(郑政通〔2021〕22号)要求,我区具备将全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条件。
二、起草过程
1. 2021年11月1日,区环境攻坚办结合航空港实验区实际,拟制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已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
2. 2021年11月24日,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网站发布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调整“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意见征集时间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结束,共计30天。
3. 2021年11月29日,航空港实验区第43次党工委会议,研究并同意全区域划定禁燃区。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全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是明确了我区执行的高污染燃料类别。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我区执行Ⅲ类高污染燃料类别。
三是明确了禁燃区内的管理规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是明确了禁燃区工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种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各有关部门、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禁燃区各项工作;要大力宣传禁燃区工作要求,畅通举报热线,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工作。
四、征求意见情况
2021年11月24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调整“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在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涉及17个单位反馈意见,均反馈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