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对2021年7月份之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起草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对我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切实维护法治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原则标准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排查、清理全区2021年7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标准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改革精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评估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1. 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或者失效的。
2.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
3. 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等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
4.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与中央、省、市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不一致,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
5.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6. 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以及含有涉及歧视性待遇和不公平市场待遇内容的。
7. 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部署要求不一致,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8.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 调整对象已消失、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或者超过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的。
10. 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11. 其他应当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三、清理程序
(一)初审阶段。各起草单位对照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本单位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逐渐排查、清理并提出保留、失效或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
(二)集中审查阶段。采取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征求意见阶段。在全区范围内就审查意见征求各单位意见,形成最终的清理意见。
(四)通过和公布阶段。将最终清理意见提请管委会审议,按程序印发文件并公布清理结果。
四、清理结果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非城镇籍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港〔2021〕5号)等共3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的通告》(郑港〔2020〕101号)等共47件宣布废止(失效)。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