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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是否被列为失信行为?

来源: 日期:2022-02-28 23:42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 “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恶意抢注“谷爱凌”商标是失信行为吗?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讲话时,明确指出“要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2021年9月1日,《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施行,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中明确,恶意商标注册等六种行为将被列为失信行为。
由此可见,恶意注册“谷爱凌”等商标可被列为失信行为;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企业和自然人将会列为失信主体。
对恶意抢注商标的失信主体会采取哪些惩戒措施呢?
被认定有失信行为或被认定失信主体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依法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
(二)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
(三)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
(四)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
(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失信主体会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黑名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统一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相关工作中,不再使用“黑白名单”等表述。
对于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信力的失信主体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责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为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消除后果,《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既体现了对失信主体有效惩戒,又给予了主体重塑信用、弥补过失的机会。《规定》明确,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且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同时,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一年;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通过信用修复程序,失信主体最短在被实施六个月管理措施后即可重塑信用。
知识产权领域关于守信激励、信用承诺及信用评价工作如何开展?
除对失信行为实施管理措施外,守信激励、信用承诺及信用评价工作都是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对连续三年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提供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等便利服务;
(二)在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专利优先审查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专利预审备案中优先审批;
(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工作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商标质押登记,专利费用减缴以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等工作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办理。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推动形成相关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推动开展信用评价,明确评价指标、评价体系、信息采集规范等,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积极利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资质证明、项目申报等活动中积极、主动应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
当下,2022年北京冬奥会各项赛事正如火如荼进行,在精彩奥运光环下,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成为超人气消费“顶流”。涉奥知识产权是不容侵犯的,保护好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也是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