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闫元元因保管不善,将豫(2019)郑港区不动产证明第0022781号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闫元元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