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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日期:2023-08-22 17:15

  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法定最高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一、调整背景

  我区现行基准地价于2019年5月21日公布实施,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月1日,执行期已近五年。五年来,宏观经济形势、土地市场环境以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基准地价已无法反映市场真实情况,无法发挥政府公示地价的引导调控作用。

  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函〔2023〕10 号)有关要求,我区于2023年2月底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了本次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目前,已完成外业调查、资料收集、内业评估、意见征询、成果编制及论证验收等全部环节和程序。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四)《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3号);

  (五)《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函〔2023〕10 号);

  (六)《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 1060-2021);

  (七)《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 1061-2021)。

  三、整体情况

  (一)调整范围

  本次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调整范围总面积604平方公里,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保持了有机衔接。

  (二)调整内容

  按照技术方案要求和我区实际情况,本次对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特殊用地和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七个一级地类进行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全面更新调整。

  (三)成果作用

  基准地价是土地利用价格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参考,一是便于全面掌握城市土地质量及利用状况,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制定土地政策和调控措施和土地估价提供科学依据。二是有利于发挥政府公示地价引导调控作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三是有助于企业和个人准确把握区域地价水平和变化趋势,更好做出投资决策。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