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郑市人民政府(港)文件(新政港土【2023】42号)关于收回马新红及相关机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不动产权证书的决定。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依职权注销。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航空港区已征收国有土地未注销土地证(不动产权证)清单.doc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371-6089026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