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郑市人民政府(港)(新政港处〔2024〕2号)《关于收回河南劲人堂实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决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依职权注销。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371-60890260
特此公告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