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大营镇人民政府因保管不善,将尉土国用(2008)第069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大营镇人民政府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