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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60120430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日期:2024-08-13 16:10

  根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恢485号之一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485号,将刘文刚名下位于航空港区郑港六路北侧10号15号楼1单元5-6层10号(合同号:G16002853795)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梁柱名下。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关于160120430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