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清理化解若干措施》(豫清理化解专班〔2024〕2号)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我中心拟对以下房屋(见附件)按照单方申请的方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转移登记。
现对拟登记不动产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新港大道与赠之路交叉口郑州航空港区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
联系人:冯艳美,联系电话:60890267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