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因保管不善,将豫(2018)郑港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2023号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