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快推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公众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
联系方式:hkhtwxzhb@163.com 或电话86191031
附件: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年2月24日
结果反馈:
一、公开征求意见途径
根据有关程序,航空航天卫星产业指挥部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下列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一)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2月22日期间,征求了实验区内设机构和区属平台公司的意见。
(二)2025年2月24日至2022年3月24日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截至2025年3月25日,共收到意见2条,其中区内设机构反馈意见2条,社会公众反馈意见0条。经研究,采纳意见2条。反馈的意见主要集中在第一条“鼓励低空经济企业落户”:一是建议对新引进企业注册规模和产值有所明确,并对奖励标准有所区别。二是建议增加对金融服务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根据反馈情况,已将第一条“对于新引进的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非载人无人机等飞行器的整机研发、制造维修和运营服务类低空经济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5%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调整为:“对于新引进的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非载人无人机等飞行器的整机研发、制造维修和运营服务类低空经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落户第二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且落户第二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5%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
将第一条“系统梳理低空经济产业链企业清单,开展研发制造、基础设施、生产运营、飞行服务、维修租赁、教育培训等全方位招商”调整为“系统梳理低空经济产业链企业清单,开展研发制造、基础设施、生产运营、飞行服务、维修租赁、教育培训、金融服务等全方位招商”。
在第一条增加“鼓励社会金融机构对低空经济产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对于向航空港区区内低空经济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的社会金融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