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中原特区 > 部门信息

航法普法丨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能否以物抵债?

来源:区法院 日期:2025-03-20 13:57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日前,郑州航空港区法院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既有效解决了执行难题,也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毛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安某诉至郑州航空港区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安某向毛某支付拖欠货款3800元。判决生效后,安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毛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安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敦促其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安某表示经济困难无力履行。执行干警分别采取线上线下调查,均未发现安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关联案件显示,其他法院受理的多起以安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未执行到位,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为寻求工作突破点,执行干警决定再次约谈安某。当天,看到安某故意将驾驶车辆停在距离法院较远的地方,这一不同寻常的细节引起了执行干警的注意。在随后调查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安某所驾驶车辆并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车辆后备箱里,存放着数箱某品牌白酒,具有一定价值。经执行干警多次询问,安某承认该白酒系其所有。

  执行干警抓住这一线索,一方面向安某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可能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以酒抵债这一变通解决方案。经过执行干警不懈努力,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双方一致同意安某以车载白酒折抵对毛某的欠款。后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该案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矛盾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普法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如无法以金钱形式清偿债务,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将其实物财产或财产权利转让给申请执行人,以抵消其所负债务。但需注意的是,这种执行和解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需就以物抵债达成一致意见;二是这种以物抵债安排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经法院审查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