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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表论文遭剽窃 投稿遇阻引纠纷 法院这样判

来源:区法院 日期:2025-04-28 09:43

  近日,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某高校在校生蒋某状告另一高校教师夏某剽窃其尚未发表的学术论文,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

  蒋某是一名在读博士研究生。2016年6月,她开始着手撰写论文《顺应论视角下XX探析》,经过多次精心修改,于当年12月完成定稿,并向A高校学报投稿,但遗憾未被录用。

  2017年5月,A高校教师夏某以《XX探析》为题投稿至B高校学报,并于同年9月顺利发表。直到2024年,蒋某在原论文基础上修改形成《XX探析:以顺应论为视角》再次投稿时,却因重复率过高被退稿。经查重检测发现,夏某发表的论文与蒋某2016年创作的论文重复率高达49%,重复字符数达4900余字。

  蒋某认为夏某未经许可剽窃其学术成果,导致自己的原创论文无法正常发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夏某辩称其论文系自己创作,仅由第三方润色协助发表,从未接触过蒋某的论文。

  法院经审理查明,蒋某自2016年起持续创作、完善论文,其保留并向法庭提供了完整的初稿、修改记录及投稿凭证等证据。夏某虽辩称其发表文章系自己创作、经第三方润色,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认为,蒋某提交的证据具有极高的真实性,能够证明其系案涉论文的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权,不以发表为要件,故蒋某享有案涉论文的著作权。著作权侵权需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夏某作为蒋某投稿单位教师,存在“接触”蒋某论文的可能性,同时其发表的论文与蒋某主张权利的案涉论文部分内容一致,且在表达方式、核心观点等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夏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创作难度、侵权影响及维权成本等因素,判决夏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线上平台所刊载的被诉侵权文章;在B高校学报上发布道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赔偿蒋某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共计8万元。

  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夏某已履行相应义务。

法官提醒

  学术论文是科研人员智力劳动的结晶,剽窃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学术生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剽窃他人作品构成侵权,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中,夏某作为高校教师本应恪守学术道德,但其利用职务之便剽窃他人论文,最终为此付出惨痛代价。法官同时提醒,创作者应注意保留创作痕迹,以便在维权时提供有效证据。学术机构应健全审查机制,严防抄袭行为,共同营造鼓励原创、支持原创、保护原创的良好学术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