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4)豫0102执5370号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02执5370号,将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航空港区金港大道356号3号楼1层101号、航空港区金港大道356号3号楼2层201号、航空港区金港大道356号3号楼4层40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豫(2022)郑港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315号)的房屋抵押权注销。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