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他人雇佣从事高空作业,施工过程中不幸坠亡,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郑州航空港区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明确了高空作业事故法律责任,为相关各方敲响了安全警钟。
案情回顾
2025年年初,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其堂兄牵线,联系贺某甲对其所有的一处厂房彩钢瓦顶进行更换,双方约定以6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结算。贺某甲承接该工程后,联系贺某乙等三名工人进场施工,约定工期4天,每名工人每天劳务费300元。
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因顶板断裂,加之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正在作业的贺某乙从约6米高的地方坠落,不幸身亡。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贺某乙的家属将贺某甲、刘某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作为案涉厂房权利人,通过其堂兄联系贺某甲更换房屋彩钢瓦顶,由贺某甲交付施工成果,刘某某支付相应报酬,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刘某某是定作人,贺某甲是承揽人。贺某甲承揽案涉工程后,联系贺某乙等人实际施工,并约定劳务费支付标准,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贺某甲是接受劳务方,贺某乙是提供劳务方。
贺某甲作为接受劳务方,明知案涉厂房较高,在贺某乙从事高空作业时未要求其采取防护措施,亦未提供充足的防护工具,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贺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高空作业的危险性,且在现场提供有安全绳的情况下未按要求佩戴,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刘某某作为定作人,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案涉厂房进行翻新,明知厂房较高且年久失修,未尽到审慎选任和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同样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贺某甲对贺某乙的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刘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贺某乙自行承担30%的责任,并据此作出相应判决。
法官提醒
工程施工,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为防范类似安全事故再次发生,法院在此提醒相关各方:
1.作为工程承揽方,务必牢记“安全保障是法定义务,而不是人情馈赠”。组织施工前,必须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并且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绝不能为了经济效益等忽视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2.作为提供劳务者,务必牢记“做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劳动的目的是创造美好生活,忽视安全一切将无从谈起,要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施工,对强令冒险作业的无理要求坚决说“不”。
3.作为定作人,务必牢记“发包不等于放手”。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选择承揽方时,务必认真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施工现场要尽到相应的安全提示和监督管理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