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空出行日益普及的今天,航班取消的情况时有发生,遇到这种情况,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哪些损失能够获得赔偿,一起来看郑州航空港区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回顾
张先生一家利用假期到外地游玩,后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4张返程机票。然而在返程前一天,张先生突然接到航空公司发来的短信通知,称“因航空公司计划原因航班取消”。由于行程紧张,为避免影响后续工作安排,张先生在联系航空公司未果后,立即在网络平台办理退票,并重新购买了其他航空公司同日返程航班,由此支出机票差价1862元、行李托运费320元。
事后,张先生与航空公司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遂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机票差价、行李托运费、行程影响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000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一家购买航空公司机票后,双方之间成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因自身计划取消航班,构成单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先生一家因此遭受的合理损失。本案中,张先生一家为避免影响行程重新订票产生的机票差价和行李托运费属于合理损失,应予支持。对其主张的行程影响赔偿,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实际发生,故不予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无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航空公司向张先生一家支付机票差价及行李托运费用共计218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规定,因承运人原因导致迟延运输或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给旅客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的赔偿责任限于旅客直接损失、合理损失,例如因航班改签造成的改签费用、因退票及重新购票产生的差价、因航班变动造成的必要交通食宿费用以及旅客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在此提醒广大旅客,遇到航班取消时应理性维权,明确索赔范围,同时注意保存购票凭证、承运人通知以及同承运人沟通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盲目起诉或过度维权导致不必要的成本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