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对2起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一 郑州某生物燃料有限公司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11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郑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抄告:当事人丁某驾驶车牌号豫N****T的4轴货物运输汽车,在郑州某生物燃料有限公司运载木块从郑州航空港区到二七区,车辆行驶至郑州市紫荆山路南四环被交警部门查扣,信息显示该车车货总重46.2吨,超限15.2吨,超限率为49.03%。郑州航空港区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抄告单提供的信息,对货运源头单位郑州某生物燃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确认,2025年4月2日,郑州某生物燃料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郑州某生物燃料有限公司涉嫌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公司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当事人王某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1日21时25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在新郑机场一层停车场出口处实施行政检查,发现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A****X的小型轿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存在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经调查认定,王某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王某某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给予王某某罚款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