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深刻汲取教训,现对1起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靳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处罚案
【违法违规行为】
2025年11月5日,郑州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执法人员接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案件,根据移交案件线索材料,发现靳某某驾驶车牌号豫VJ***8五菱面包车,运输液化气从张庄村到滨河市场。经调查核实,靳某某涉嫌实施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及法律依据】
靳某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属于一般,郑州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