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业务,促进业态规范创新和集聚发展,根据《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第四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2025年第82号公告)等文件精神,口岸管理局研究起草了《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期限为30天,自2026年2月12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zbqfzk@163.com
2.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始祖路电子口岸大楼4楼418室(邮编:451162)
3.联系电话:0371—86196867
4.在线征集

附件: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6年2月11日
关于公开征求《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结果反馈
根据有关程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口岸管理局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意见,现将征求意见反馈如下。
一、征求意见相关情况
(一)2026年1月9日至2026年1月13日,征求了区直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二)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3月13日,通过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二、反馈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截至2026年3月13日,共收到意见1条。其中区内有关单位反馈意见1条,社会公众反馈意见0条。反馈意见主要为办法中暂停业务条款内容适用政策应由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文件变为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文件。经研究,已采纳。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