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件代发”经营模式凭借无需囤货、低成本、低门槛的优势,成为小微电商经营者的首选。但部分经营者心存侥幸,认为“不碰货、只接单”就能规避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近日,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明确即便采用“一件代发”模式,销售者怠于履行货源审查义务,构成商标侵权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经案外人合法授权,取得案涉注册商标在化妆品等类别商品上的排他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后原告经营过程中发现,被告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内,销售一款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卸妆油产品,该产品链接标题、详情页及实物包装上均使用了相关标识,极易导致公众误认商品来源。
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被告辩称其采用“一件代发”模式经营,仅负责线上接单,涉案商品由上游供应商直接发给消费者,其从未实际接触涉案商品,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类别商品,且其所使用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针对被告“一件代发”的免责抗辩,法院明确指出,“一件代发”仅为商品流通环节经营模式差异,不能免除销售者货源审查义务。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法官提醒
无论电商形态如何变化,司法实践始终遵循“经营者应对其销售商品负责”的基本原则。“一件代发”经营模式中,销售者虽不直接经手货物,但其在商品链接中使用他人商标,客观上利用了商标声誉吸引顾客,应当对商品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此提醒广大电商经营者,“一件代发”模式并非知识产权侵权的“避风港”。经营者在享受该种模式便利的同时,必须增强自身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上架商品,特别是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品牌或标识进行宣传前,应主动向供货方索要并核实品牌授权文件,妥善保存完整的进货凭证与交易记录,切实履行作为销售者的审查义务,从源头规避侵权风险,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经营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