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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拴绳的金毛 3000元的“代价”

来源:区法院 日期:2026-05-29 12:51

  宠物犬活泼可爱,是许多家庭的好伙伴,但若管理不当,也可能成为伤人“利器”。近日,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审结一起因遛狗未拴绳引发的动物致害责任纠纷案件,为宠物饲养者敲响警钟。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的一天,邱某下班后骑自行车进入居住小区。突然,一只未拴绳的金毛犬从路边窜出,邱某躲避不及,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头部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查,该金毛犬的饲养人为同小区居民杨某。事发时,杨某正在小区遛狗,没有拴绳。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邱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外出遛狗时应遵守相关规定,采取拴绳等必要的安全措施。因其未履行该义务,导致邱某受伤,杨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法院充分释法明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杨某一次性赔偿邱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并于当场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赔偿案件。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前,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管好宠物”不仅体现个人文明素养,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一根狗绳,既是保护他人,也是保护自己。希望广大宠物饲养人引以为戒,自觉约束宠物,主动避让行人,做到依法养宠、文明养宠,共同营造安全、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