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
及分割转让登记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6-07-14 15:46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现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试行)》)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科学制定盘活利用政策,推动闲置厂房资源与科创型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精准对接,高效优化存量资源配置,助力中小企业培育孵化与发展壮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试行)》。

  二、起草依据

  《实施意见(试行)》起草工作主要参考了《河南省开发区多层标准厂房规划用地管理办法》(豫自然资发〔2023〕47号)、《河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豫自然资规〔2024〕3号)、《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郑办〔2020〕18号)、《郑州市稳定工业用地规模优化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郑政办〔2024〕54号)等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试行)》包含七个方面,从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基本要求、审查机制、不动产变更及转移登记、保障措施、其他事项等多方面细化了申请条件、分割单元、自持比例、安全生产、审查机制及产权登记规则等相关事项,构建“分割有标准、转让有准则、办理有流程、事后有监管”的全链条管理体系。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航空港区国有土地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业用地(含新型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投资建设的工业标准厂房。

  (二)适用标准

  1.标准厂房是指按照国家现行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经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和政策要求,具有相近行业高通用性和高集约性特点的三层及以上工业厂房,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和配套用房,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含新型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

  2.分割是指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消防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要求、环保要求、投资强度等情况下,将建成的标准厂房按幢、层、跨、间等分割成可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3.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包括因企业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必须分割转让的情形。

  (三)基本要求

  1.申请条件:权属清晰,已完成房屋首次登记,不存在查封、抵押等权属限制情况;在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和房屋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具备权属分割条件,可按幢、层、跨、间固定界线为基本单位分割成可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2.企业准入要求:受让企业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准入要求。

  3.最小分割单元:分割后的标准厂房应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规划等技术标准。每个分割单元不得单独设置厨房、卫生间,每层可合理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普通工业用地与新型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多层标准厂房,最小不动产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新型产业用地上建设的多层标准厂房,最小不动产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4.自持比例要求

  入区协议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自持比例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自持用房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不含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用房)。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园区类型、产业定位、运营主体实力分情况细化调整,坚决防范无序转让、脱管失责风险。

  5.配套设施要求

  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归建设单位所有;园区内的道路、绿地、消防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公用设施,以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归全体企业共有,不得进行产权分割或抵押。分割转让的标准厂房内,不得单独另行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房。

  6.安全生产要求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拥有产权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相关各方应落实项目安全、消防等安全主体责任。厂房分割后,若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生产经营,需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职责及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检查与协调工作。

  (四)审查机制

  建立由园区管理办公室牵头、多部门联合审查的工作机制,具体业务分3类:

  1.仅分割:建设单位编制分割方案→向园区办申请→园区组织联审出具《分割认定意见》→建设局办理房屋测绘变更;

  2.分割后需转让: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共同制定转让方案→园区办联审出具《审查认定意见》→建设局办理现售备案;

  3.分割、转让同步办理:分割与转让一并办理的,可合并制定分割转让方案,一并申请审查,路径同第2条。

  豁免条款:分割方案不改变建筑结构、消防设计条件的,由企业出具承诺予以豁免;改变的按程序依法申报,审批后启动相应申请事项。

  (五)不动产变更及转移登记

  1.变更登记:仅涉及分割的,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分割认定意见》、分割后房屋测绘成果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转移登记:分割后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持不动产权证、《审查认定意见》、转让协议、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六)保障措施

  1.提速增效,5个工作日办结。园区管理办公室自接收企业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各责任单位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至园区管理办公室;园区管理办公室汇总各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结果。审查不通过的须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

  2.常态化履约巡查管理。各园区管理办公室牵头,依据转让协议约定开展常态化巡查,跟踪企业入驻、投产等履约情况,严格按照项目入区协议约定实施刚性履约考核,对违约企业依规启动限期整改、违约金追缴等程序。

  3.标准化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均应按本意见办理。

  (七)其他事项

  本意见与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br>及分割转让登记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实施意见(试行)

  (联系人:李鑫 联系电话:15639774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