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3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农村教育问题,决定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行改革。12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决定从2006年开始,用五年时间,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与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12月26日,国务院召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正式启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全额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地方承担。
第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第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东部地区主要由地方承担,中央适当给与奖励性支持。
第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步骤是:
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2007年,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中部地区和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2008年,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秋季学期开学前颁布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免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