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专项资金是郑州市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有关县(市、区)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扶贫专项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与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市级财政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结合省财政安排我市扶贫专项资金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扶贫专项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
县(市、区)财政不再对市级扶贫专项资金进行配套,应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本级扶贫专项资金,投入规模不少于市级扶贫专项资金总量的40%,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中央、省、市、县扶贫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安排项目。县(市、区)扶贫专项资金投入情况纳入扶贫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 市级扶贫专项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由客观国素指标、政策因素指标和绩效因素指标三部分构成。
(一)客观因素指标主要包括: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为主、统筹贫困发生率、农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因素。
(二)政策因素指标主要包括:国家、省和我市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扶贫专项工作要求等。
(三)绩效因素指标包括:脱贫工作成效考核结果,扶贫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
年度分配资金的因素和权重,由扶贫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脱贫攻坚工作重点研究确定。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七条 县(市、区)应按照国家、省和我市脱贫攻坚政策要求,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情况,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按照重点支持产业和村集体经济发展为方向,以稳定贫困群众增收项目为主,因村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扶贫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光伏产业等与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相关的扶贫产业,支持贫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建立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
(二)围绕改善贫困地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在全面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实施贫困村提升工程,支持贫困人口较多或贫困发生率较高的非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三)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对贫困家庭子女和青壮年接受全日制本科、中高等职业教育、贫困人口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和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支持建立贫困村互助资金;对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贫困户参加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农户负担的保费等给予补贴。
第八条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第九条 市级按照不超过当年扶贫专项资金预算规模2%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重点用于县(市、区)扶贫项目的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和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从中央、省、市级扶贫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 各级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包括市、县财政安排的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扶贫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由县(市、区)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攻坚任务明确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安排使用。县(市、区)要充分发挥中央、省和市扶贫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既要防止“垒大户”,又要防止“撒胡椒面”,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二条 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三条 市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资全分配管理程序,将市级扶贫专项资金提前下达至县(市、区)并及时下达中央、省扶贫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县(市、区)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扶贫专项资金,按照中央、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扶贫专项资金支付手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对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并会同扶贫业务主管部门下达预算资金和中央、省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和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扶贫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县(市、区)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八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各级财政,扶贫业务主管部门要将扶贫专项资金分配下达拨付等信息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扶贫专项资全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扶贫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扶贫业务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部门、纪检监察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财政监督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加强对扶贫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扶贫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现行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