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基层政务公开(试运行)

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燃气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省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七)燃气企业需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及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八)燃气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10月9日豫建城[2017]69号)第二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及相关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等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第六条 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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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航空港区(县)新港大道街道 新港大道与S102交叉口南50米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区I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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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1.法人身份证;

2.受委托人身份证;

3.企业营业执照;

4.委托书;

5.申请单位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材料;

6.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7.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

8.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管道燃气企业提供);

9.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10.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11.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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