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充分认识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贫困重度残疾人的精准脱贫,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广大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得到了全面改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 格外关注。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贫困重度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县 (市、区)相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立足现有条件,采取积极措施,把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将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 扎实有序推进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
(一)全面调查摸底,明确服务对象和照护方式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残联组织要采取入户走访、信 息核对、实地调查、会议座谈等方式,弄清核准辖区内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对象底数。摸排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 人:1.具有郑州市户籍;2. 16周岁以上;3.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或二级;5.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属于建档立卡残疾人。
照护服务分为集中照护和社会化照护两种方式。对于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入住各类照护服务机构的贫困重度残疾人,要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为其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于符合条件但无意愿入住各类照护服务机构的贫困重度残疾人,要组织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属、邻居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为其提供居家服务、日间照料、邻里互助等社会化照护服务。根据贫困重度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为有意愿享受照护服务的对象明确照护方式。
(二)规范流程,提升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管理水平 ; 按照“户申请、村申报、乡审批、县备案”的程序,有序开 展申报审批工作,具体工作规程如下:
1.申请。由贫困重度残疾人或受托人填写《郑州市贫困重度 残疾人照护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1),与身份证(或居民户 口簿)复印件1份一并交至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村(居) 委会不得拒收。贫困重度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2. 申报。村(居)委会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郑州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申请审批表》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 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每月20日前,完成当 月所有申请的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进行长期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4. 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每月底前,将已完成审批程序人员的情况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含扫描件)报至 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备案。贫困重度残疾人不再符合照护服务条件或死亡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中止照护服务,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备案。
(三)因地制宜,推动贫困重度残疾人精准照护服务
贫困重度残疾人数量和服务需求较多的地方,可在乡镇层级 依托或者整合现有机构开展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各县(市、区) 可整合资源,充分利用敬老院、幸福院、养老院、乡镇卫生院、 托养机构等,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有长期照护需求和意愿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专 门的示范性、综合性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机构。照护服务机构要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和多功能护理床、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 要签订照护服务协议,对不同类型的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实施分区管理。照护服务人员优先从贫困家庭特别是托养对象家属中聘用。
贫困重度残疾人分散的地方,可采取互助式服务的模式,以 村为单位设立邻里互助服务点,以残疾人的生活照护需求为导向,提供洗衣做饭、打扫卫生、代购用品、送医送药等服务。依托现有或新建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积极培育和引入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以居家照料、上门服务、日间短托为主,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居家服务和日间照料。要签订照护服务协议,明确互助双方权利义务,建立照护服务对象与照护服务人员互助服务信息台账,由村“两委”干部定期对照护服务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要持续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定期随访、记录病情,监督按时服药,进行治疗康复和照护服务指导。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贫困重度残疾 人的监护职责和扶养、抚养、赡养等义务,不得虐待、遗弃。
三、加大贫困重度残疾人康复工作力度
多方整合和利用资源,充分发挥和利用医疗机构、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的优势,积极为接受照护服务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实施手术矫正治疗、康复训练,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探 索建立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补贴制度和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优先将接受照护服务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纳入补贴和服务范围。各地要按照民政部门统一部署,推进“福康工程”,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置假肢和矫形器等辅具,筛选肢体畸形患者 免费进行手术矫治、康复训练和配置术后矫形器等辅具。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康复公益项目,助力贫困重度残疾人脱贫攻坚。
四、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
加大宣传倡导力度,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为其搭建平台、提供便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利用现有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等闲置资源,为贫困重度残 疾人提供照护服务。鼓励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捐款捐物、 提供志愿服务、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企业或个人对从事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慈善捐赠支出,符合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有关条件的, 可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五、 加强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残疾人精 准脱贫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建立民政和残联牵头、残 疾人及其家庭参与、相关部门协作、社会力量支持的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强化统筹指导,加强与养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康复等工作的衔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好对象审定、服务提供、监督管理等工作,培育发展一批示范典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模式。 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了解掌握 残疾人意愿和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相关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积极督促和指导各类医疗机构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优质医疗和康复服务。扶贫部门做好辖区内的指导协调工作。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密切配合,加强数据共享,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服务信息管理 系统和信息台账,动态掌握本地区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尊重保障对象意愿,提供相应服务内容。照护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照护服务人员考勤考绩、待遇奖励、工作经费募集等规章制度,以及照护服务人员、服务对象档案和信息台账。
(二) 加强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筹相关渠道资金支持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加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投入力度,支持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 服务。卫生健康部门、扶贫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整合部门相关资金优先用于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相关工作,为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照护服务对象的补贴、照护服务人员的工作经费和照护机构的运作经费标准由各县(市、区) 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统筹使用各项标准经费后,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三) 加强监督管理。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扶贫部门要关注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等帮扶政策落实情况。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加强对服务机构、服务组织、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绩效评估,确保照护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