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4)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2.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②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③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④企业与符合条件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⑤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安置人员《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②安置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
③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④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申请人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受理,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提交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3)审核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基层平台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资金拨付。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2.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用人单位向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资金拨付。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