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基层政务公开(试运行)

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八千办事处 乡级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工伤保险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工伤保险
1.发生工伤并已完成工伤行政部门工伤认定;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符合规定的费用;4.进行过特殊医疗流程的还需提供特殊医疗手续;5.其他与工伤事故责任划分有关的材料。
窗口办理
20个工作日
窗口办理
不收费
每月5-24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郑州航空港区人社局政务服务中心D区
固话:0371-60890251
固话:0371-60890001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表》;2.《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延续)》、《 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工伤职工继续住院治疗申请表》;3.工伤认定书;4.医疗费用发票原件;5.住院总费用清单(门诊需费用明细);6.完整病历复印件、出院证、诊断证明(门诊医疗费结算需提供:门诊病历、门诊病例、医技检查报告);7. 食宿费原始票据;8.涉及交通事故报销工伤医疗费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理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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