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明港办事处
乡级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相关困难证明: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 (2)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提供复员转业证明; (3)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劳模证; (4)军烈属,提供军烈属证明; (5)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能证明 其单亲家庭及需抚养子女的相关资料;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县(市、区)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的凭证; (7)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的大学生, 提供毕业证及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材料。
1.申请。申请人向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基层服 务平台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初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 入户调查。
3.公示。受理机构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不少于 3 天。
4.认定。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 行复核、认定,录入省就业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创业证‣上 标注。
5.办结。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