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基层政务公开(试运行)

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滨河办事处 乡级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3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 3.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 4.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 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 7.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郑银〔2016〕246号); 8.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45号)。
1.个人创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申请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女劳动年龄上线均应按照原新农保享受待遇规定的60岁执行,不包括退休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时不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各类创业人员。具体为: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识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持有《转业军人证》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 (4)刑满释放人员。持有《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5)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和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持有高校毕业证的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高校毕业学年的毕业生要进行个人承诺;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等产能过剩行业工作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要进行个人承诺; (7)返乡创业农民工。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返乡创业农民工要进行个人承诺; (8)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 (9)网络商户。持有网络经营的营业执照或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在电商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 (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贫困劳动力。 小微企业: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个人:35万(高校毕业生40万) 企业:不超过300万
1.个人创业 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偿还贷款,可申请国家扶持的贴息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没有不良征信记录,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可申请地方扶持的贴息贷款。 2.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达到企业现有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申请时小微企业新吸纳的人员应不在其他单位就业。
个人、合伙、组织创业受理至公示环节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受理后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反馈评审结果。
航空港区滨河办事处劳保所
电话、短信或邮件告知
0371-60870010

个人创业:

(1)《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4) 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相关材料;

(6)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小微企业:

(1)《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企业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营业执照、相关行业准入许可证等经营项目证明;

(4)吸纳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

(5)员工工资发放材料;

(6)反担保相关材料;

(7)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线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受理平台(手机APP)实名注册、提交完善贷款资料。

线下申请: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递交完善贷款资料。

2.审核受理(及时审核)。经办银行查询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征信,担保机构查询所持营业执照信息情况和社保信息。核查申请人身份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业务规定。审核通过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

3.调查(10个工作日内)。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创业项目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带动就业等情况实地核实。

4.评审(每周)。根据贷款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对贷款进行集体研究评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确定额度、期限、贴息等结果。

5.公示(2天)。及时对评审会审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6.承诺担保(当日办理)。签订相关担保合同(协议)等。

7.贷款发放(每周及时放款)。经办银行及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发放情况及时反馈担保机构。

 8.贷后管理(放款后到期还款)。相关机构做好借款人的贷后回访和记录工作。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管理,确保借款人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9.到期回收。一般要求借款人贷款到期提前3日将借款本金存入其在银行的贷款发放账户内。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提醒借款人还款。经办银行对到期还款情况做好登记并及时反馈担保机构。

10.逾期代偿。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向经办银行还款的,经办银行进行逾期登记,并积极催收。经多次催收未果的,经办银行在三个月内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担保机构同意后,按合同约定向经办银行履行代位清偿,在此期间创业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暂不纳入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11.追偿。代偿后,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积极催收追偿或进行法律诉讼。

12.担保基金管理

(1)到位分配。对筹集到位的担保基金进行到账处理,根据业务需求向经办银行转存担保基金。

(2)基金统筹。担保基金可采取分级筹集、分户管理、全市集中统筹使用的管理模式。各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3)代偿支出。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时向银行还款的,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应积极催收。经催收无法还款的,由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3个月内用担保基金向银行进行代位清偿。代偿后,及时将代偿情况录入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软件。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暂停担保业务,与该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4)保值增值。在确保担保基金安全和保障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将不超过担保基金总额80%的资金以协定存款或定期存款形式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所产生的利息及时并入担保基金。

13.统计管理。对申请、受理、发放、回访、回收、逾期、担保基金、人员类别、贴息、贷款年度、创业项目等情况,能随时分类、综合、分析、统计,根据时间段形成各种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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