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基层政务公开(试运行)

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滨河办事处 乡级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特困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
7个工作日。
航空港实验区新港大道与S102交叉口南50米政务服务大厅一层D区4011窗口
现场领取
0371-60890155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相关困难证明: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

(2)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提供复员转业证明;

(3)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劳模证;

(4)军烈属,提供军烈属证明;

(5)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能证明其单亲家庭及需抚养子女的相关资料;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的凭证;

(7)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的大学生,提供毕业证及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材料。

1.申请。申请人向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基层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初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

3.公示。受理机构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不少于3天。

4.认定。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录入省就业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创业证》上标注。

5.办结。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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