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社会事业局
  • 民政,救助
  • 2016-08-17
临时救助标准

办理条件:1.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书;2.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办事处在受理审核后留存复印件),人户分离的还需提供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3.因病申请救助的需提供:诊断证明书,医疗住院票据原件或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化疗、透析等治疗的票据原件;因灾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据,若家庭财产入保的,需提供保险部门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书。

救助标准:原则上可给予每人不超过当月城市低保标准10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教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地点:各办事处民政所

联系方式:0371-56591768

申请材料:1.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书;2.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办事处在受理审核后留存复印件),人户分离的还需提供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3.因病申请救助的需提供:诊断证明书,医疗住院票据原件或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化疗、透析等治疗的票据原件;因灾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据,若家庭财产入保的,需提供保险部门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书。

办理流程:1.受理:以家庭为单位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10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审核公示;

2.审核: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材料,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由县(市、区)委托金融机构代发;

3.办结:审核通过的由政府发放资金。对于特殊情况或救助金额较小的,各县(市、区)可直接发放现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县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申请,简化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