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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机关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7年01月12日
标  题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郑港〔2017〕7号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22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2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明确各责任主体职责,使已竣工的市政公用设施尽早投入运行并得到及时养护维修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1年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移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1〕31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007〕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航空港实验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运营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航空港实验区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城市河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经航空港实验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按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

第三条 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产权人为管委会;由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委托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产权人为国有投、融资企业。

地块开发商(企业)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代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为产权人,地块开发商(企业)为建设业主。

第四条 航空港实验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其他工程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种。

交工验收是指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或具备使用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通常针对阶段工程、单位工程或临时性工程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施工单位完成了合同约定内容或设计图纸设计内容,具备完整使用功能,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通常针对单项工程、甩项工程验收。

第六条 甩项工程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施工单位交付的工程项目虽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出入,但经建设单位同意进行甩项竣工验收的,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出入的部分工程。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须用甩项竣工时,双方应另行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以甩项协议签署的时间来确定这部分工程的竣工时间;整个工程全部竣工时间,应以甩项工程另行通过办理竣工验收的时间来最终确定。

甩项工程验收条件:

(一)由于征地拆迁、规划调整、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目前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内容才能甩项。

(二)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甩项验收申请,申请内容须明确:甩项的原因、内容、部位、工程量,对单项工程的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有无影响等。

(三)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甩项意见。

(四)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五)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六)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监理单位协助进行。建设单位召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大责任主体作为验收主体。

航空港实验区工程竣工验收组成员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接收管养部门、结算评审部门、立项可研审批部门等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派员按时参加验收会议,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同时派员到场实施过程监督。

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也可邀请省、市相关单位及行业专家参加。

第八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确因征地拆迁、土地赔偿、不可移动障碍物(如军事设施、文物古迹、西气东输管线)等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甩项验收,施工单位须报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首先组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班组长对工程实体及档案资料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出具质量评估报告后报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同时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申请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或技术复杂的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三)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派相关监督人员到场参加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具体事宜参照《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规范实验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郑港建质〔2015〕11号)有关要求执行。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 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介绍工程施工情况、自检情况及竣工情况,出示竣工资料,提交施工总结及竣工报告。

2.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是否达到勘察、设计要求发表意见,并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通报工程监理中的主要内容,发表竣工验收的意见,提交监理工作总结及质量评估报告。

4. 建设单位汇报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履约情况以及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5. 航空港实验区工程竣工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担任)对参加验收人员进行分组,一般验收分成三组:外观组、内业组(资料组)、外业组(实测组),外业组又可根据需要分成若干小组。各小组在航空港实验区工程竣工验收组组长带领下完成各自工作,包括外业、技术资料检查和检查结果整理、评出得分。

6.航空港实验区工程竣工验收组依据各验收小组意见以及参与验收各单位意见对基建程序、工程实体质量、档案资料等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字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7. 验收结果由航空港实验区工程竣工验收组组长宣布。同时根据在竣工验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事项,对施工单位提出限期整改处理意见(包括档案管理单位对资料整理的意见)。

8. 针对验收组提出的整改问题,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完成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建设单位要及时按照移交规定将项目移交接收管养部门,工程进入质量保修期,或称缺陷责任期。

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充分协商,合理解决。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3个工作日,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内容告知航空港实验区工程竣工验收组成员单位等参与验收,各部门应当按时派代表参加,监理单位做好记录,各参与部门代表对验收结论可提出意见,同时对验收过程进行签字认可。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大责任主体单位对验收过程无异议要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拟验收工程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验收结论。验收意见须说明内容包括:该工程是否已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各系统的使用功能是否已运行正常,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均已处理完毕,现场是否发现结构和使用功能方面的隐患,参验人员是否一致同意验收,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阐述。

第十四条 “量价分离原则”。为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效率,明晰部门与岗位职责,有效控制财政资金,适应航空港实验区市政公用设施大规模建设现状,原则上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同时列入航空港实验区建设计划或经管委会要求或批准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单位工程、临时或应急工程项目(以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单为准)通过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对实际已完成工程量负责,由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出具已完工程量清单。该工程量清单须经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造价计量单位审核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项目主管部门对工程量共同签字盖章确认。财政或审计部门即可根据该共同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并出具结算审计成果文件。

第十五条 对通过竣工或交工验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配合,及时按照财政或审计部门要求,完成竣工、交工验收资料结算报审工作,由财政或审计部门及时进行竣工、交工结算,出具最终竣工、交工结算报告,作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工程款结算依据。

原则上报审资料应严格落实《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手续齐备。如确因征地拆迁、规划调整等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手续缺项项目,建设单位在资料报送时应加以注明,后期及时予以完善。对于手续缺项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结算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财政或审计部门应先行开展结算工作,出具最终竣工、交工结算审计成果文件。同时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完善相关手续。

单位工程(如照明、电力排管等单位专业公用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完成竣工资料报审后,财政或审计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实际已完工程量清单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出具结算审计成果文件。

第十六条 竣工、交工验收合格后,在保修期间,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保修义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接管部门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责令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完成竣工资料提交工作,共需提交6套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其中,建设单位留存3套(1套建设单位留存,1套报送财政或审计部门决算,1套报送档案部门。具备条件时,由建设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向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移交)、项目主管部门留存1套、项目接管部门留存1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留存1套。其他单位如有需要,可自行到资料留存部门申请复印查阅等。

提交资料必须符合“三性”,即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各种签证手续完备,字迹清晰并且是原始件,原件严禁用复印、复写及易褪色的墨水编制和书写。

第十八条 临时性、应急性市政公用设施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监理单位协助进行。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召集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财政部门、项目接管部门(如有)参加,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验收,形成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将已完工程量清单及交工验收资料报送财政或审计部门进行交工结算,如需移交,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项目移交项目接管部门。

第十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竣工、交工验收,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  移交管养

 

第二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移交,仅对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其中由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委托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其在投、融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发生转移,债权、债务所有人为国有投、融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是移交工作的实施主体单位。养护管理维修责任单位是市政公用设施的接管单位。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属和管养维护的职责分工,负责牵头组织施工单位和接管部门做好有关移交工作。接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接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在设计初期,应征求接管部门意见,便于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后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在正式移交前,所有设施的管养维护责任由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自市政公用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登记后15日内向项目接管部门提交移交申请,启动移交程序并签订移交书。完成移交后,项目接管部门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全面对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在移交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满足使用要求,并通过竣工验收,做到工完场清。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相关技术资料,工程建设五大责任主体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三)移交时有配套管理用房、场地及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管部门。

(四)如涉及资产移交的,还应当提供满足相关规定的资产证明文件。

(五)在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等问题全部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申请移交,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土地使用证明。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证。

(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

(五)施工许可证。

(六)施工技术资料。

(七)工程建设五大责任主体竣工验收资料。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备案资料。

(九)工程质量保修证书。

建设单位与项目接管部门在资料对接时要对资料逐一登记,如上述资料由于土地、立项、可研、规划等原因无法及时提供,项目接管部门可先对工程实体进行接收管养,同时标明缺项内容,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相应情况说明,注明缺项原因。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将缺项资料收集整理完备,移交接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工作程序:

(一)填写申请。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15日内,施工单位递交申请后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接管部门提交移交函。

(二)资料审验。项目接管部门自接到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申请(函)15日内,与建设单位进行对接,对项目工程资料进行审验,市政公用设施在资料审验时要对资料逐一登记,标明缺项内容,建设单位负责将缺项资料收集整理完备。

(三)现状调查。资料审核合格后,现状调查重点:

1.查明工程是否按要求完成设计及合同内容。

2.查明工程存在的使用功能缺陷和影响养护施工作业正常进行的缺陷种类和数量。

3.核对工程实体与竣工图纸是否一致。

4.明确移交设施类别及数量。

第二十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接管部门应自移交证书签订通过之日起接管,负责按相关规范对市政公用设施实施巡查、养护和维修。保修期依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内容执行。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修复。施工单位在移交前未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的、或未履行保修责任的,项目接管部门可拒绝接收。

第二十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正式移交后,管养维护工作由项目接管部门负责,经费由航空港实验区财政承担。管养经费由项目接管部门凭《项目移交证书》或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移交函》向财政部门申请落实,费用自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项目移交证书》或《移交函》应注明移交时间、项目名称、规模、完成情况等事项。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接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建设计划及新增的管养维护设施量的情况,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增加相应数量的管养维护费用计划,以保证管养维护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接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时,应签订《移交证书》,建立并完善工程设施档案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工程移交过程中存在遗留问题的,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接管部门应妥善协商解决,并形成会议纪要。

工程存在的问题,由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处置,需要返修的部分,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无条件尽快按要求修复。按照及时、便于维护的原则,如项目接管部门自愿主动维护,经协商, 建设单位可将处置修复费用拨付项目接管单位,委托接管部门处置修复。

第三十一条 对不具备整体移交条件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可先进行单位工程移交(如道路主车道、园林、路灯等)。确因征地拆迁、规划调整等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甩项工程交工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接管部门及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接管进行管养。

第三十二条 路灯电力报装由建设单位协助项目接管部门到电力部门办理报装手续。报装通电后正式移交前实际产生的电费(包括调试运行费用)由财政部门按月拨付给项目接管部门,由项目接管部门每月正常向电力部门缴纳。该费用在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予以扣除上交财政部门。正式移交后其产生的电费、运行管理、维护等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三十三条 临时性、应急性市政公用设施按设计方案完工后具备使用功能,通过交工验收后,项目接管部门应及时接管进行管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为试行稿,《实施细则》(正式稿)将结合建设需要予以完善后适时发布。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