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8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18号)要求,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7号),结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实际,制定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精准、精细、精确的原则,全民、依法、科学治理大气污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责任追究、网格监管、排污许可、生态补偿、目标考核六项制度,进一步夯实各级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加快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行业标准,建立扬尘污染管控、污染天气管控等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持续落实扬尘污染整治、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禁燃烟花爆竹、污染天气管控等攻坚措施。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一手抓大气污染治理,一手抓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打造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升级版,确保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全年PM10平均浓度不高于118微克/立方米,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63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达到219天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遏制扬尘污染
1.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治理。(1)各类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到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七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道路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视频和PM10监控设备百分之百安装到位;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严格落实扬尘污染“一票停工”。对各类施工工地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一律实行停工整治。
(2)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办事处,依据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与主管领域或辖区内施工单位签订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书,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治理措施和时限,完成各项治理任务。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黑名单”制度。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与建筑市场诚信挂钩联动机制,将施工单位扬尘违法违规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对扬尘污染防治不力、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要列入行业“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并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3)细化拆迁工地扬尘管理。各拆迁工地必须制定比较详细的房屋拆除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渣土清运等环保措施,并报航空港实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拆迁工地外围应当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防止物料、渣土外逸,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外逸或者遗撒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拆迁工地拆除房屋过程中应有专职监管人员,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房屋拆迁完毕后不能立即施工的,应当及时采取地面硬化措施,防止扬尘。房屋拆迁完毕6个月以后才能施工的,应当在工地适当种草或采取其他简易绿化措施;因气候条件等确实不宜进行绿化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4)细化土方工程扬尘管理。土方工程应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表层施工要事先洒水,确保土方开挖过程不起尘;开挖土石方应有专职监管人员,现场内必须定点洒水降尘。
(5)细化房建工地扬尘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道路、砂石等建筑材料堆场及其他作业区,要经常洒水湿润,保持尘土不上扬。散体物料、建筑垃圾必须按照规定实行车辆密闭化运输,装卸时严禁凌空抛散。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尽量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时采用严密苫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
(6)加强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市政道路施工实行交通高峰错时分段推进,坚决杜绝“围而不建”现象;施工过程中,必须对裸露地面及物料、土方进行有效全遮盖和洒水压尘;工程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场地,及时回填铺油,全面冲洗地面积尘。
责任单位:市政建设环保部门、综合执法局、社会事业局、交通委,各办事处
2.强化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治理。2017年3月底前辖区内所有运营渣土车必须全部安装定位系统,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逐一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运输。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和处置场地,必须进行冲洗保洁,防止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道路清洁干净。所有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与“黑公司”(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而在辖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公司)签订建筑垃圾清运合同,不得使用“黑车”(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清运建筑垃圾,对违规工地从严从重处理。
责任单位:市政建设环保部门、综合执法局,各办事处
3.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全面提高城市道路清扫、冲洗的机械化率。主干道机械化清扫冲洗率达到100%,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逐步提高次干道和背街小巷的机械化清扫率;严格实施城区道路“以克论净”考核。逐步提高城乡结合部、国省道机械化清扫率。对各类破损道路路面及时修复。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局、交通委,各办事处
4.强化工业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所有工业露天堆场扬尘治理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露天堆场工业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所有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严格采用全封闭库房、天棚加围墙围挡储库等方式实施建设,确保环保验收达标后使用;(2)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必须综合采取围墙围挡、防风抑尘网、防尘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确保堆放物料不起尘;(3)所有露天堆放场所物料传送部位,必须建立密闭密封系统,确保运输过程无泄漏、无散落、无飞扬;(4)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落料卸料部位,必须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5)所有露天堆放场所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确保堆场和道路整洁干净;(6)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进出口,必须设置冲洗池、洗轮机等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到位。
责任单位:市政建设环保部门,各办事处
5.开展“全城清洁”行动。每月在建成区组织开展一次“全城清洁”行动。“全城清洁”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二是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三是对辖区内的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四是对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进行整治,清理垃圾、杂物,减少黄土裸露。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局,各办事处
(二)强化工业污染治理
6.按照2017年《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全面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7年3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建设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示范治理工程,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行高效油气回收措施;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措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
责任单位:市政建设环保部门
配合单位:经发局(安监局),各办事处
7.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组织实施《河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2015-2018年)》,在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经发局(安监局)、市政建设环保部门,各办事处
8.深入排查整治“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开展专项取缔行动,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网格长制,于3月中旬前完成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依法依规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8月底前基本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责任单位:党政办、市政建设环保部门,各办事处
9.强化现有锅炉管理。拆除或者改造现有生物质锅炉;新建天然气锅炉应采取低氮燃烧和烟气循环技术,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以下;建成区天然气锅炉逐步实施低氮燃烧和烟气循环改造,降低氮氧化物排放。
责任单位:市政建设环保部门
配合单位:各办事处
10.加大环境执法监管。按照《河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指导意见》,结合行政区划、当地治安网格管理、城市管理系统等实际,全面实施环境监察执法网格化管理。2017年3月底前,将办事处、村(社区)网格单元划分及重点监管对象、监管责任人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党政办、市政建设环保部门
配合单位:各办事处
(三)强化燃煤污染治理
11.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进一步完善热力规划,优化布局,完善和改造城区供热管网,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7年10月底前,建成区集中供热率提高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市政建设环保部门、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经发局(安监局)、规划部门
12.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
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2017年6月底前,产业集聚区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或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实现集中供热或“一区一热源”。
责任单位:经发局(安监局)、市政建设环保部门、综合执法局
13.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逐步扩大禁燃区区域,2017年4月底前,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现城市建成区全覆盖。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依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按照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依法从严查处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煤炭及其加工的固体和液体产品、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工业固体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和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稀料,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存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责任单位:市政建设环保部门,各办事处
配合单位:综合执法局、工商分局
14.继续取缔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依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持续排查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位于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经销劣质散煤等4类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和燃煤散烧单位。
责任单位:市政建设环保部门、工商分局,各办事处
配合单位:质监分局
15.开展“电代煤”、“气代煤”工程。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禁燃区内的燃煤替代工作,禁燃区外无高污染燃料使用情况。
责任单位:工商分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市政建设环保部门,各办事处
16.继续淘汰小燃煤锅炉。继续摸排城乡结合部、供热供气管道未铺设地区、燃煤锅炉发现一台,取缔或改造成清洁能源一台。
责任单位:市政建设环保部门,各办事处
(四)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
17.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继续开展施工工地、工厂企业、物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禁用标准扩大到国Ⅰ标准;国Ⅱ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6月底前全部加装DPF(颗粒物捕集器);严厉查处冒黑烟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政建设环保部门、综合执法局、交通委、公安分局,各办事处
18.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
(1)加强国Ⅲ重型柴油车管控。对国Ⅲ重型柴油车全部加装DPF(颗粒物捕集器)装置。强化对水泥罐车、物料运输车、营运车等柴油车的环保监管,营运车辆全部加装车载诊断系统(OBD);严厉查处篡改OBD限扭、不添加车用尿素的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
责任单位:交通委、公安分局
(2)积极推进燃油公交车更换为新能源节能车,未更换的汽油公交车更换三元催化装置,柴油车使用无烟柴油,国Ⅲ柴油公交车加装DPF(颗粒物捕集器)。
责任单位:交通委
(3)市政工程汽油车全部更换三元催化装置,柴油车使用无烟柴油,国Ⅲ柴油工程车加装DPF(颗粒物捕集器)。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局
19. 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按照具体到车牌地址、具体到车主信息、具位到乡镇(街道)责任人、具体到奖惩措施的 “四个具体”要求,查清全区剩余黄标车车源,严格车辆注销手续,确保2017年9月底前全面淘汰剩余黄标车。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一律报废。
责任单位:市政建设环保部门、交通委、公安分局,各办事处
配合单位:财政局
20.持续打击黑加油站。持续深入排查,强化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2017年1月底前,坚决取缔所有黑加油站。2017年3月,对全区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开展“回头看”,对发现取缔不到位、死灰复燃的,严格追究相关办事处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责任单位:经发局(安监局)、商务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各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政建设环保部门、质监分局、消防支队
21.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开展成品油监管专项检查,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年度内县、乡成品油检测实现辖区内加油站、油库全覆盖,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油品行为,保障国V汽柴油供应。
责任单位:经发局(安监局)、工商分局,各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政建设环保部门、社会事业局、商务局、公安分局、质监分局、国税局、地税局
22.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1)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对辖区道路交通进行优化,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减少怠速排放。
(2)严格查处违规行驶。加大对载货汽车、挂车及其牵引车、专项作业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违规行驶行为的查处力度,禁止违规进城。
责任单位:公安分局
(五)持续做好禁烧禁燃工作
23.继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7年年底,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6%以上。按照《河南省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要求,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坚持秸秆焚烧约谈问责制度,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区“零火点”目标。
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各办事处
配合单位:经发局(安监局)、财政局、市政建设环保部门
24.加强烟花爆竹管控。按照《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2017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冬季大气环境质量的不良影响。
责任单位:公安分局,各办事处
配合单位:工商分局
25.防止城区焚烧垃圾。加强城乡综合治理,依托网格化和数字化管理,全面禁止焚烧垃圾、树叶等影响大气环境的行为。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局,各办事处
(六)控制餐饮油烟污染
26.(1)提升管理水平,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设施管理,确保建成区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坚决取缔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市政建设环保部门、综合执法局,各办事处
(2)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居民住宅楼内禁止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责任单位:市政建设环保部门,各办事处
(七)强化重点时段污染天气管控
27.强化污染天气应对管控。航空港实验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攻坚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75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气攻坚办〔2016〕号)要求,根据省市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即刻下达管控指令,各级各部门按要求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管控措施和响应措施,采取必要约应急减排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抑制污染升级。
责任单位:区攻坚办,各办事处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各办事处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坚持环境保护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要建立专职的协调机构,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形成有利于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的工作格局。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觉削减污染物排放,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督导考核。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体系,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完善管委会、各部门、办事处三级督导体系,强化日常督导、专项督导、应急管控督导,加大追责力度,对落实执法责任不力、监督缺位、执法不力等行为,依法依规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督促各地大气污染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执法。各级各相关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持续加强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模式,强化法律执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专项执法检查,对查处的环境违法“重管、重罚、重处”,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