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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机关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7年03月31日
标  题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郑港〔2017〕37号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05日

郑港〔2017〕37号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建设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试行)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31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建设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试行)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建设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将《政策》分为扶持措施类和奖励资金类,扶持措施类政策按照职责分工由各有关单位负责落实,奖励资金类政策按照本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三条  奖励资金类政策原则上实行“一门受理、分别落实”,各申报单位将材料提交至航空港实验区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创办),由双创办转递有关单位业务处室审核,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双创办汇总,统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条  奖励资金类政策办理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奖补申报受理,5月底前办理完毕。若有特殊情况,适当顺延。

第五条  本细则奖励资金从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和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及本级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六条  强化双创产业支撑实施细则

(一)支持双创项目加快建设

1. 政策标准

对纳入双创示范基地的重点产业项目,鼓励早开工、早投产,对在项目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一个月内进场开工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合理工期内投产的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项目建设、扩大生产等方面。

2. 申报材料

(1)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奖励(补贴)资金申报表;

(3)项目备案确认书;

(4)申请项目开工奖励的需提供:开工证明材料、申报项目现场照片及拍摄位置说明(不少于3张);

(5)申请投产补贴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流转税或所得税纳税凭证、企业出具的项目决算报告、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保验收评价材料、需要许可证的产品须附生产许可证或证明文件、设备单价超过200万元的提供设备采购合同;

(6)经中介机构审验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新建企业除外);

(7)项目设备投入明细表(附发票复印件)。新建项目设备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的、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以项目其它投资补齐,发票总额达到项目总投资要求;

(8)项目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咨询单位

(1)程序咨询:双创办 61778196

(2)业务咨询:经发局重点项目办 87081551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 政策标准

对区内首次入选中国500强或在中国500强位次排名较上年前移5位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和100亿元的企业,进行年度表彰,对支持企业发展专项措施实行“一事一议”。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和5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的奖励。

2. 申报材料

(1)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奖励(补贴)资金申报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未换领“三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下同);

(4)申报“首次入选中国500强或在中国500强位次排名较上年前移5位及以上”奖励政策的企业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申报“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和100亿元;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和5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励政策的企业需要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5)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咨询单位

(1)程序咨询:双创办 61778196

(2)业务咨询:经发局工信处 86199593

经发局统计处 86199567

(三)支持双创企业开拓市场

1. 政策标准

对区内符合航空港实验区主导产业的双创企业,参加各级推介会、博览会的场地租赁费、布展费,区财政给予15%、最高20万元的补贴;对于在中央一级媒体做产品广告的企业,区财政给予广告费5%的补贴。以上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区级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 申报材料 

(1)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奖励(补贴)资金申报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医药类企业需要增加有关技术、产品介绍,属于国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须提交申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须提交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4)申请“参展补贴”的企业,需要提供场地租赁和布展的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展会现场的照片资料;申请“广告费补贴”的企业,需要提供广告费明细表(附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在中央一级媒体的视频影音资料、纸质原版广告,保健食品、医药类企业另需提供广告审批手续;

(5)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咨询单位

(1)程序咨询:双创办 61778196

(2)业务咨询:经发局工信处 86199593

第七条  加快双创载体建设

(一)支持双创综合体加快建设

1. 政策标准

对区内双创综合体按照“一园一主业”原则,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对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的综合体发展规划,区财政给予规划编制费用30%、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2. 申报材料

(1)奖励(补贴)资金申报表;

(2)双创综合体认定文件;

(3)综合体发展规划

(4)规划编制委托(合作)协议;

(5)合作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费用发票复印件;

(7)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咨询单位

(1)程序咨询:双创办 61778196

(2)业务咨询:经发局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61778196

(二)支持利用闲置资产改(扩)建双创载体

1. 政策标准

利用闲置土地转产改建双创综合体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对利用废旧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资产,改(扩)建双创载体的,经核定,给予其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总额的2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省、市、区三级补贴最高不超过费用总额的80%。

2. 申报材料

(1)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奖励(补贴)资金申报表;

(3)改(扩)建为双创载体认定申请表;

(4)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尚未进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下同),双创载体场地(或租赁合同)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5)改建、扩建双创载体的施工招投标合同、发票,以及费用明细等;

(6)改建、扩建双创载体购买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发票、费用明细、以及设备指标参数;

(7)双创载体运营情况材料,包括机构设置、专职人员、创业导师、入孵企业、毕业企业等;

(8)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咨询单位 

(1)程序咨询:双创办 61778196

(2)业务咨询:经发局工信处 86199593

(三)加大载体运营补贴力度

1. 政策标准

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按照市级奖励标准1:1配套扶持;对通过年度考核、并获得奖励(或运营补贴)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区财政按照上级标准1:1跟进扶持。对区内孵化载体进行考核,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对其入孵企业(或众创团队)给予每天每平方米1元、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房租、宽带、物业管理费等综合补贴;孵化载体每毕业一家企业在航空港实验区发展的,给予孵化机构10万元奖励。对创新创业大赛、投资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等活动,按举办活动实际支出的20%、最高20万元给予主办单位或组织者后补助。

2. 申报材料

(1)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奖励(补贴)资金申报表;

(3)国家、省、市级孵化机构的认定文件;

(4)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奖补资金的下达通知或拨付文件;

(5)申报孵化机构运营补贴的机构,应提供入孵企业名录、企业上缴税收证明、运营团队介绍、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6)申报毕业企业奖补的机构,应提供毕业企业的有关营业执照及经营情况证明材料;

(7)申报活动补助的机构,应提供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活动审批表、活动策划方案、活动现场照片、活动费用明细、发票等相关材料;

(8)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咨询单位

(1)程序咨询:双创办 61778196

(2)业务咨询:经发局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61778196

第八条  提升创新发展水平

(一)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 政策标准

航空港实验区科技计划体系设置重大科技专项,支持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对区内企业获得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区财政按照1:1跟进扶持;对获得郑州市重大科技专项的,区财政按1:0.5跟进扶持。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的,按获奖金额1:2比例给予奖励;获得省、市科技进步奖的,按获奖金额1:1比例给予奖励。对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扩建研发生产用房的,优先保证土地供应。

2. 申报材料

(1)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奖励(补贴)资金申报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认定文件,以及专项扶持资金到位情况证明材料;

(5)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认定文件,以及获奖资金等证明材料;

(6)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文件;

(7)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录文件;

(8)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咨询单位

(1)程序咨询:双创办 61778196

(2)业务咨询:经发局科技处 86199899

(二)支持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1. 政策标准

对在航空港实验区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牵头单位,及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不少于50万元的奖励或补助;对公共技术支撑平台购置通用、基础性的仪器设备以及购置或定制大型数据库、软件平台,给予其费用总额的20%、最高200万元后补助,用于提升企业科技研发能力。对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等提供的社会化服务,按照郑州市补助标准1:1进行配套扶持。

2. 申报材料

(1)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奖励(补贴)资金申报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联盟牵头单位补助的企业(机构),需要提供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认定或证明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证明材料;

(5)申请设备及平台补贴的企业,需要提供购置明细表(附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设备的功能及参数介绍,以及企业有效生产资质证明;

(6)申请社会化服务补贴的企业,需提供市级补助文件、补贴资金到位证明等材料;

(7)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咨询单位

(1)程序咨询:双创办 61778196

(2)业务咨询:经发局科技处 86199899

(三)支持研发平台建设

1. 政策标准

鼓励和吸引国(境)外著名高校、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来航空港实验区独立注册或与我区联合共建研发机构,经审核认定,一次性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2. 申报材料

(1)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奖励(补贴)资金申报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研发机构补贴的,需提供研发机构设立证明;

(5)申请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补助的,需提供国家、省级有关认定文件;

(6)申请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奖励的,需提供各级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以及市级奖励资金到位的证明材料;

(7)申请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补助的,需提供国家、省、市级有关认定文件;

(8)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咨询单位

(1)程序咨询:双创办 61778196

(2)业务咨询:经发局科技处 86199899

               经发局工信处 86199593

(四)扶持技术转移和转化

1. 政策标准

经认定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补。对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促成的国际技术交易额的10%、最高100万元进行奖励;对促成国内技术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年技术交易总额的3%、最高100万元进行奖励;对区内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按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补,同一单位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 申报材料

(1)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奖励(补贴)资金申报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材料;

(5)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文件,以及郑州市补助资金的下达通知或拨付文件;

(6)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咨询单位

(1)程序咨询:双创办 61778196

(2)业务咨询:经发局科技处 86199899

(五)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

1. 政策标准

对获得市级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区内企业,区财政按市级补助金额1:1跟进扶持。

2. 申报材料

(1)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奖励(补贴)资金申报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5)市级研发补助资金下达通知及到位证明材料;

(6)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咨询单位

(1)程序咨询:双创办 61778196

(2)业务咨询:经发局科技处 86199899

第九条  推动科技和金融结合

(一)创新科技资金投入方式

1. 政策标准

鼓励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对于符合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可以享受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府出资部分的基金增值收益可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探索创新创业券制度,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

2. 办理程序

财政局会同经发局按照政策落实。

3. 咨询单位

(1)程序咨询:双创办 61778196

(2)业务咨询:财政局综合处 86198001

(二)扶持创投机构发展

1. 政策标准

对新注册的创投机构,按照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给予最多300平方米、3年内100%的房租补贴。各类创投基金投资科技型企业和双创项目的,给予该基金管理机构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5%、最高100万元投资风险补助;各类创投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经核定,可按单个项目实际投资损失的40%、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偿,单个投资机构每年最高补贴400万元。

2. 申报材料

(1)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奖励(补贴)资金申报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房租补贴的,需提供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5)申请投资风险补助的,需提供项目资金证明材料、实际到位资金凭证等;

(6)申请投资损失补偿的,需提供项目资金证明材料、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

(7)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咨询单位

(1)程序咨询:双创办 61778196

(2)业务咨询:财政局综合处 86198001

(三)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

1. 政策标准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航空港实验区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事业部或科技支行,按照引进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别,给予200万-1000万元的奖补。对主板(含海外上市)、“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或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于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给予募集资金1‰、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2. 申报材料

金融机构奖补申报材料:由金融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上市奖励申报材料:

(1)企业关于申请上市奖励的请示;

(2)企业纳入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的证明材料;

(3)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企业上市的通知;

(4)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关于股票发行的批复文件;

(5)股改前、上市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挂牌奖励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新三板”挂牌企业奖补资金的报告;

(2)企业纳入市定重点挂牌后备企业库的证明材料;

(3)关于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4)关于公司股票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利用债券或票据融资奖励申报材料:

(1)奖补资金申请报告;

(2)相关主管部门的确认函、备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

(3)承销协议、发行费用明细表、资金入账凭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咨询单位

(1)程序咨询:双创办 61778196

(2)业务咨询:金融办综合处 86198017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 政策标准

制定出台航空港实验区科技金融结合相关政策,对列入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的企业,对贷款金额超过300万元的贷款部分,在市级补贴基础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再给予20%补贴,省、市、区三级补贴最高不超过80%;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贴息标准上浮10%;单个企业年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贷款项目贴息期不超过1年。

2. 政策落实

由金融办会同经发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郑州市科技金融结合相关政策具体落实。

3. 咨询单位

(1)程序咨询:双创办 61778196

(2)业务咨询:金融办综合处 86198017

第十条  以双创促两化融合

(一)支持创新型智能制造企业发展

1. 政策标准

对创新能力强的规模以上智能装备生产企业和软件企业,以上年为基数,销售收入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于我区采购或租赁本地生产的智能制造装备,按不高于整机售价或租赁费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 申报材料

(1)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奖励(补贴)资金申报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销售收入增长奖励”的企业,需要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带防伪验证码);申请“采购或租赁补贴”的企业,需要提供产品采购或租赁合同、记账凭证、发票,销售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5)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咨询单位

(1)程序咨询:双创办 61778196

(2)业务咨询:经发局工信处 86199593

经发局统计处 86199567

(二)支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开展创新

1. 政策标准

对被评为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区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区财政奖励15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省智能工厂(智能车间)试点的,区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创新方面。

2. 申报材料

(1)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奖励(补贴)资金申报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省工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企业获得的认证证书复印件;

(5)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咨询单位

(1)程序咨询:双创办 61778196

(2)业务咨询:经发局工信处 86199593

(三)加快双创企业电子商务发展

1. 政策标准

对认定为郑州市电子商务平台的,按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在市级资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10%资助,每个平台资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评为郑州市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的,每户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 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资料:

(1)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奖励(补贴)资金申报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前两年审计报告;

(5)市级相关认定文件;

(6)承诺书。

项目验收资料:

(1)奖励(补贴)资金申报表;

(2)奖励资金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3)奖励资金项目建设硬件设备和软件购置发票复印件;

(4)奖励资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承诺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咨询单位

(1)程序咨询:双创办 61778196

(2)业务咨询:经发局工信处 86199593

第十一条  支持各类人才创新创业

(一)支持各类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1. 政策标准

围绕主导产业,加快引进培育一批产业领军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产业扶持资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创业团队,经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大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开展创业的,按照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对创业项目符合航空港实验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在省、市政策标准上给予1:0.5配套扶持。

2. 政策落实   

由人社局制定具体落实政策。

3. 咨询单位

(1)程序咨询:双创办 61778196

(2)业务咨询:人社局人才处 87080707

(二)保障人才住房需求

1. 政策标准

对引进的领军创新创业人才3年内免费提供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人才用房或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引进的高层次及紧缺类创新创业人才3年内免费提供不低于90平方米人才用房或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未享受人才用房及购房补贴的创新创业人才,每月提供1000-3500元的房租补贴。

2. 政策落实

由人社局制定具体办法落实。

3. 咨询单位

(1)程序咨询:双创办 61778196

(2)业务咨询:人社局人才处 87080707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限为2017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有效期2年整,依据《政策》有关规定随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建设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 (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