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港〔2017〕52号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5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控制项目总概算,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郑政〔2005〕18号)和《关于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按照国务院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的批复要求,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先行先试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航空港实验区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和区属国有平台公司投资的非经营性和公益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服务业、信息化等国家和省、市、区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政法设施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航空港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立项,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材料。航空港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批复项目建议书。航空港实验区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和节能评估等有关部门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办理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环评批复和节能评估等手续。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测算和资金筹措;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选址确定,用地预审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项目审批要件,如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文件和节能评估等报航空港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若在项目可研审批前,相关审批要件有关部门已受理但尚未正式办理完毕,由航空港实验区规划、国土、发改等职能部门先行出具正式审查意见,项目单位提供该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前补齐该项目可研批复前所有要件的正式文件的承诺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方案比选论证;
(二)建设规模和方案;
(三)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四)工程选址及外部配套条件;
(五)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六)效益及环境影响评价;
(七)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航空港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评估,并视项目情况邀请航空港实验区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信访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评审会议并提出有关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论证会、网络征集等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
大中型建设项目,航空港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评审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并报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后批复。
第七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附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地震安全性评价批复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120号政府令确定范围的项目)、消防等相关部门意见报航空港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项目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的百分之十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航空港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评估,航空港实验区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消防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参加评审会议并提出有关意见。
第八条 建设内容单一或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不含一千万元)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批,由项目单位编制深度与初步设计基本相当的项目建设方案,由航空港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组织航空港实验区财政、城市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审联批(并出具有关审查意见),报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批复。
第九条 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经航空港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报请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上报。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条 航空港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党工委、管委会工作安排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需求,负责航空港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航空港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航空港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当及时向各项目单位分期、分批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投产项目和续建项目。
第十二条 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应当以航空港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建设内容单一或总投资一千万以下(含一千万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批,直接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完毕,经党工委、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航空港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征求航空港实验区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党工委、管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需对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由航空港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征求航空港实验区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党工委、管委会批准。但该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
第四章 实施和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报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根据依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预算。
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报航空港实验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核定工程预算。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活动或政府采购,必须在航空港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接受相关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报航空港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的,一律按计划外处理。
第二十条 航空港实验区财政部门或区属国有平台公司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或自筹资金到位比例分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因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引起项目的总投资增加,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调整概算,经航空港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党工委、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上的项目报航空港实验区审计部门审核;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下的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五大责任主体(项目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作为工程验收责任主体,对所验收项目的内容、质量及工程量等方面进行评估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
第五章 职责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由航空港实验区监察部门、项目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第二十六条 航空港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航空港实验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划市政建设环保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管,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航空港实验区国土资源、社会事业、综合执法、交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有关建设法规、不执行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
2.擅自修改施工图纸、调整工程概算、扩大面积、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大投资、增加计划外工程的;
3.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4.在工程建设中管理人员违反廉政建设规定,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工程竣工投入使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验收的;
6.符合公开招标条件而未公开招标的;
7.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政府投资相关报表或会计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航空港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和向有关部门提出查处建议:
1.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
3.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和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收回拨款;
4.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
5.建议党工委、管委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航空港实验区监察部门在对政府投资项目执法监察中发现有不执行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依法提出监察建议,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限期改正,构成违规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