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机关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7年04月27日
标  题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2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好落实。

 

                                2017年4月27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有关要求,为有效维护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郑州市委政法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郑政法〔2015〕16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保障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实现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即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二、基本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原则。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原则上均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司法救助以市、县区两级救助为主。对于涉及一审、二审、再审等多个审判程序的案件以及疑难复杂、救助金额较大的案件,由上级政法部门或上级党委政法委牵头共同实施。

三、救助对象

(一)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综治办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二)可参照执行的情况:

1.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

2.政法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或瑕疵,对当事人造成损失,但根据当前法律、政策又不符合国家赔偿规定,其他社会救助又难以落实,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四)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四、救助范围划分

(一)刑事案件因久侦未破或证据有瑕疵等原因,不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包括检察机关依法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符合救助条件并提出申请的,由公安机关受理;

(二)对于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近亲属提出申请的,由检察机关受理;

(三)刑事救助案件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或者对已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及一般民事执行案件经依法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执行,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符合救助条件提出申请的,由法院受理;

(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其他符合条件应当给予救助的申请,由原办案机关受理;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司法救助申请,由航空港实验区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受理。

五、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二)救助标准。救助金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总额。

救助应当按照损失程度分档进行,一般损失,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工资总额(含)以下救助;中等损失,按大于12个月、小于24个月工资总额(含)救助;最高损失,按36个月工资总额救助。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总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三)救助金额。确定救助资金具体金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的经济情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六、救助程序

使用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做到手续完备、审批规范、程序严谨、高效便捷。

(一)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各级党委、政法机关及综治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急需救助的,可以协调有关办案机关启动救助程序。

(二)申请。救助申请应当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提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申请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对口头申请的应制作申请笔录。当事人及近亲属接受司法救助后再次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申请救助或向其他政法机关申请救助的,不予受理。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向办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认为被害人近亲属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3.被害人医疗救治或者死亡证明材料,案件被害人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法医鉴定机构关于本人伤情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费发票;

4.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应当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村委会(社区)或者其所在单位出具,并经办事处调查核实、签署意见;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写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5.办案机关提供救助申请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办案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给予救助及具体救助金额的意见。拟给予救助的,填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审批表》,并制作审批报告,经主管领导签批后,与相关材料一并书面报送航空港实验区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核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成立航空港实验区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办案机关提请的救助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航空港实验区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审核审批意见应在收到办案机关报送救助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救助对象和条件的把握是否适当、平衡;

    2.救助的标准把握是否得当;

    3.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是否存在重复救助;

    4.涉法涉诉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的,是否签订了停访息诉保证书并认真履行。

    (四)发放。1.对经审批同意给予救助的,财政局应及时将救助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应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并办理相关签收手续备案;

2.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根据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3.救助资金发放完毕后,办案机关应建立救助工作档案,制作相关文书,存档备查。

七、资金筹集

(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资,坚持以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管委会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切实给予保障。

(二)积极拓宽资金来源,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司法救助资金。

(三)建立社会公众捐赠资金奖励机制,对积极捐赠资金的个人、企业、社会组织,从税收政策、社会评价等方面给予嘉奖,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司法救助工作。

八、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财政局严格资金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救助资金。政法各单位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航空港实验区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上一年度救助资金发放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并将救助的具体对象告知捐赠人,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公开性。

(二)综治办、财政局自2018年起,每年2月5日前,将上一年执行司法救助情况,分别报市委政法委和市财政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

1.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司法救助资金的;

2.违反规定发放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司法救助资金的;

4.在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明确工作机构。成立航空港实验区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管委会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综治办、财政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等单位一把手任副组长,分管司法救助工作的副职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治办,综治办分管政法工作的副职兼任办公室主任。航空港实验区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司法救助的制度规范和配套设施,测算资金需求,定期检查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办案单位提请的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政法各单位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制定专门人员负责救助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政法各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和案件管辖分工,分别对司法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已经救助的案件需移送下一办案环节或其他政法单位的,办案机关应将国家司法救助有关材料随案卷一并移送。

(三)建立衔接机制。综治办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把司法救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及时审查并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困难群众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未纳入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司法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单位协调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四)严格督导检查。综治办负责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各部门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司法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确保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充分发挥救助效能。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