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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划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17-07-28 00:16

近年来,随着各地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迅猛发展,导致畜禽粪尿过度集中和冲洗水大量增加,养殖污染问题日显突出,给环境造成极大压力,成为农村和农业环境污染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有效遏制养殖污染加剧趋势,促进农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现将划定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背景、必要性及重点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禁养区划定背景

禁养区是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等法律法规,划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010年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豫环文〔2010〕15号),要求各地根据环境容量,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2010年10月1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郑政〔2010〕19号),划定了郑州市禁养区限养区范围。

2015年12月3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 〔2015〕86号),(十)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要求:2016年各地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水环境质量达标,科学合理调整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列出禁养区需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7年年底前依法全部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2016年度河南省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35号),三、主要任务 (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并取得相应的环评审批。省畜牧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的调整工作和列出禁养区需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制定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停或搬迁方案,于2017年年底前依法全部关闭和搬迁畜禽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2016年6月29日,《郑州市畜牧局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牧〔2016〕30号)文件要求:各地“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环境质量达标要求,认真做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有关工作。

2017年2月3日,郑州市生态建设动员大会在青少年宫召开,全面启动生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推进郑州的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奠定发展基础、强化生态支撑。会议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郑州市生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22号)和《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21号)等文件。其中《2017年郑州市生态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制度,科学合理调整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逐步淘汰严重影响环境的中、小、散养殖场(户),2017年底前依法全部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二、划定依据

(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选址要求: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1.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 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4.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四)《省南水北调 省环保厅 省水利厅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段)两侧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通知》(豫调办〔2015〕94号)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十三五”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规划》(2016-2020年)等相关文件。

三、划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必要性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业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尽可能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成为当前畜牧工作的新课题,特别是现在党和政府把治理各种环境污染问题作为一种政治任务来抓,人民群众也越发关注环境问题及对洁净生活环境的渴望,打造碧水蓝天工程成为当前头等大事。

2017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也是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开局之年。在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郑州市政府就组织召开了郑州市生态建设动员大会,2月6日,我区召开传达贯彻落实2017年郑州市生态建设动员大会精神专题会议,研究部署2017年航空港实验区生态建设工作。根据由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委托编制,近期将正式印发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十三五”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规划》,七、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乡村清洁工程 (二)实施乡村清洁工程 防治畜禽养殖场污染。在南水北调中线干渠两侧二级保护区、梅河、丈八沟两岸200米范围内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综上所述,为落实好省、市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完成好《2017年郑州市生态建设实施方案》和《郑州航空港实验区 “十三五”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规划》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2017年底前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定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四、划定过程

依据《郑州市畜牧局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牧〔2016〕30号)等省、市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2016年8月底,通过组织人员深入各办事处养殖场摸底调查,起草《关于划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通告》(拟定稿),经广泛征求实验区各局、委、办事处等相关单位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2017年6月,起草了《关于修订<划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社会事业局

2017年7月19日


关于修订《划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