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港文〔2017〕8号
关于修订《划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切实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推进航空港实验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经认真排查,调研全区畜禽养殖布局情况,严格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郑政〔2010〕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航空港实验区实际,现将修订《关于划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通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代管的新郑市、中牟县行政区域。
(一)禁养区
1. 京港澳高速公路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合围区域内,以及合围区域外其他代管区域的城镇居民区、文教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航空港实验区段二级保护区内。
3. 丈八沟河、梅河等生态水系两侧200米以内区域。
4. 园博园周边1公里范围内。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禁养区范围以外,根据航空港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二、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
1. 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 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对畜禽养殖场进行清理整治工作,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禁养目标。
(二)限养区
1. 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逐步控制和消减畜禽饲养总量,引导小养殖户逐步退出,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化养殖场。
2. 现有规模化养殖场要按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新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环保、国土、规划、畜牧等部门要认真做好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职责分工
禁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关闭工作按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分工负责实施。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清理整治工作;畜牧、环保等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清理整治工作。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新郑市人民政府航空港实验区 中牟县人民政府航空港实验区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