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港〔2018〕6号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23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校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校车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全区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建立规范有序,权责明确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郑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郑政〔2012〕3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原则,实施校车安全工程,坚持就近入学、严格准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管、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强化安全管理
进一步规范校车标示标牌申报、核发管理,加强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加大对违法营运校车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坚决杜绝涉及校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健全工作机制
逐级成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制订安全管理考核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促进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三)改善交通条件
努力做到通校车的公路优先规划建设、优先安装防护设施、优先进行路面改善,逐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四)规范校车运营
鼓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和专业校车公司提供校车服务,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
三、组织领导
成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校车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切实保障学生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社会事业局局长担任,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交通运输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分管负责人以及各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事业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社会事业局教育体育处处长担任。
各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办事处领导担任组长(召集人)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的领导,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相关问题,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可持续的校车运营模式,为学生上下学提供安全、便利的交通服务。
四、运营模式
根据《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2018年2月1日以后各职能部门不再受理学校(幼儿园)和个人购买校车申请,我区校车运营全部纳入公司化管理,确保学生安全乘坐校车。
学校(幼儿园)取得办学资质和校车标识标牌,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含个人购买),要在2018年8月31日前纳入客运公司和专业校车公司管理,由公司进行统一调配,确保校车安全运营。未取得校车标示标牌的,必须入户客运公司和专业校车公司,公司按照校车标识标牌审批流程办理,纳入公司管理。
学校(幼儿园)未取得办学资质和校车标识标牌车辆(含个人),属于违法违规运营,必须停止运营。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
社会事业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在材料齐全合格的基础上,注意审核校车开行的必要性、可行性,是否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和《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要求。要切实落实接送学生和幼儿的车辆登记备案制度。健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措施,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校车“六定两点”管理制度,(即固定驾驶人、固定随车照管人员、固定学生座位、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测维护、固定接送时间、固定接送线路,上下车点名),同时监督安装校车GPS北斗星卫星定位系统。监督学校、幼儿园对校车的日常运行、维护与检验、驾驶人遵章守纪及开展安全教育等情况记录归档。
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负责严查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接送学生、幼儿和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中存在的超员、超速、脱离规划线路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重点车辆源头化管理相关要求对校车备案、建档、纳入监管。定期开展网上巡查,统计监管校车的审验、违章处理、报废情况,对发现的隐患抄告其所属单位和社会事业局等相关单位,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相关单位对校车驾驶员定期召开安全教育会议,定期组织校车安全负责人召开源头化管理会议。审核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的申请,符合条件的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审核校车标牌申请,符合条件的核发校车标牌。
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会同社会事业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各办事处对校车运行方案进行审查,并协助社会事业局、公安交巡警大队、各办事处对校车运行线路进行实地勘察,根据勘察结果,合理调配途经学校的城乡客运、公交车辆班次,在上学、放学时间段的客运和公交车上增加安全管理员,确保学生自行上下学乘车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通知社会事业局。对未取得校车标牌的客运公司和公交公司车辆接送由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统一乘车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制定校车服务收费政策,合理制定校车服务收费标准;加强校车服务收费管理,密切跟踪校车收费执行情况,保障收费标准基本稳定,查处校车乱收费行为。
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办中小学校车运行、维护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能做好相关工作。
各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协调、监督与管理职责,指导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和校车管理责任制。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校车和校车驾驶人档案,配合安全管理和随车照管人员,加强对校车使用中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每天出车前对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保证校车工作状态良好(车辆维护和日检要有记录);每周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学习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校车事故典型案例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的知识,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要有教育学习记录)。
校车服务公司内部要建立完善的法人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行车日志、车辆定期检测制度;专用校车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要求,经交警部门核定后加挂“校车”标牌,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专用校车驾驶人必须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证,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并每年接受交警部门的审验。每月开展校车驾驶员培训,定期对校车驾驶员考核,建立完善的校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点对点教育,积极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增强他们安全运行、规范运行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自觉杜绝交通违法行为。及时以组织学习、手机短信等方式,通报近期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提醒驾驶人安全守法、文明驾驶校车。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交通运输委员会、社会事业局负责对专业校车服务公司进行监管,航空港实验区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专业校车服务公司进行年度考核。
(二)宣传教育
社会事业局要组织学校、幼儿园通过召开家长会、主题班队会、校信通、发放告家长书等途径,教育家长不擅自租用不符合标准的车辆接送孩子,对发现安全状况差、不符合标准以及没有取得校车标牌的“黑车”接送学生、幼儿的行为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
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要组织开展对校车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采取“四见”(即见机动车、见驾驶人,见安全管理责任人,见校长园长)管理措施,要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查获的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引导和呼吁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关注、关心学生及幼儿乘车安全,共同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张贴宣传画和挂图、发放宣传卡片、举办讲座等形式,深入校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使广大师生逐步养成良好交通习惯,维护自身交通安全。社会事业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建立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社会各界人士、学校师生以及家长及时举报涉及学生、幼儿人身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严肃责任追究。
(三)秩序整治
航空港实验区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成员单位,定期开展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统一整治行动,检查备案登记、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行驶记录仪情况。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要依法从严查处机动车辆在校门口乱停放、乱调头、超速行驶、逆行、闯红灯、乱鸣喇叭、人行横道不让行人、“黑校车”、“黑出租”、“电三轮车”接送学生、幼儿,摊点占道经营以及校车驾驶人酒后驾驶、校车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防止在校园周边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特别要加大力度开展农村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非法校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拼装车、公交接送学生超员、超速等集中整治行动。会同社会事业局、学校,切实完善“护学岗”建设,积极探索建立职能部门主导,社会、学校、家庭共建共管的护学模式。对整治和执勤中发现的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从严惩处,并及时通知社会事业局、交通运输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有关学校,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督促检查
社会事业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向管委会汇报后督促指导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校车安全做到亲自检查、亲自安排;监督学校、幼儿园设立交通安全管理员,专职对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员、超速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社会事业局要组织人员经常深入基层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过程性、阶段性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具体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航空港实验区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办事处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管理责任目标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交通安全隐患未消除发生与校车有关的学生、幼儿伤亡事故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应急处理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校车安全运营机制,制定和落实校车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学校定期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应急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安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练,帮助学生增强安全乘车意识,增长安全乘车知识,提高应急自救自护能力。校车发生交通意外后,校车驾驶人和随车人员应第一时间救人、保护现场并报警,及时将学生转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有关防范工作,防止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六)长效机制
航空港实验区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针对存在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要建立健全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定期排查整治,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定期通报反馈等工作制度,努力从源头上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要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校车安全管理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协作机制,不断提高全区校车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