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8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针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采取严格的应急措施,以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8〕100号)《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河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郑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郑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内发生重污染天气以及区域应急联防联控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二、预警分级标准
重污染天气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3类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一)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二)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三)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但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信息。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环境攻坚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日常工作。负责贯彻领导小组的指令和部署,负责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预警响应启动和解除的报批,负责接收河南省、郑州市会商结果,确定预警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和解除的时间,组织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的发布和上报。
(二)部门和办事处组织指挥机构
各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程序
(一)预警审批
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会商研判结果,当需要发布预警信息时,区环境攻坚办根据省、市确定的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环境攻坚办马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我区未来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响应级别、响应启动时间等。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三)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会商研判结果及发布的预警级别调整信息,及时调整我区预警级别。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四)预警响应和终止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环境攻坚办应在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1小时内,向成员单位传达到位。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方式提前向公众发布应急管控启动(调整或解除)等相关信息,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启动本单位相应的响应措施,各项措施要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每项应急工作的牵头单位明确具体的督导责任人,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督导组负责组织对各项应急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终止应急响应。
(五)总结评估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启动24小时内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环境攻坚办,管控期间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预警解除3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区环境攻坚办。应急响应终止5日内,区环境攻坚办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市攻坚办技术组进行总结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减排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总结应对经验、查找分析问题,持续改进不足,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各相关部门,各办事处和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区环境攻坚办在采暖季结束2个月内配合市环境攻坚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根据发布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分级采取Ⅲ、Ⅱ、Ⅰ级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
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实施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对于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较低的企业,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在采暖季按错峰生产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应急管控措施严于错峰生产要求的按应急管控要求执行;在非采暖季要参加应急管控。
(一)Ⅲ级响应
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4)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健康防护等科普知识的宣传。
2. 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4)减少散烧煤使用量。
3. 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①全区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区控尘办
责任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交通委,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2次(非冰冻期)。
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2)工业污染减排措施。
①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停限产措施(见附件)黄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
牵头单位:经发局(安监局)、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3)移动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全区停止渣土运输 (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除外)。
牵头单位: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交通委、公安分局
②重点区域周边实行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重点区域行驶(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交通委
③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经发局(安监局)、社会事业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商务局、市场管理处
④全区钢铁、建材、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经市政府批准的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除外,但要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重点企业和单位在应急管控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牵头单位:经发局(安监局)、商务局、市场管理处
责任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交通委、公安分局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社会事业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
(二)Ⅱ级响应
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 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4)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 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①全区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 停止建筑工地室外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重点民生工程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区控尘办
责任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交通委,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2次(非冰冻期)。
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2)工业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停限产措施(见附件)橙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
牵头单位:经发局(安监局)、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市政建设环保部门)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全区停止渣土、水泥罐车、物料运输 (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重点民生工程除外)。
牵头单位: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交通委、公安分局
②重点区域周边实行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重点区域行驶(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交通委
③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经发局(安监局)、社会事业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商务局、市场管理处
④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责任单位:交通委
⑤全区钢铁、建材、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经市政府批准的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除外,但要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重点企业和单位在应急管控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牵头单位:经发局(安监局)、商务局、市场管理处
责任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交通委、公安分局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社会事业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
(三)Ⅰ级响应
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3)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2. 建议性应急措施。
(1)幼儿园、中小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 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①全区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 停止建筑工地室外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重点民生工程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区控尘办
责任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交通委,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4次(非冰冻期)。
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2)工业污源减排措施。
①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重点污染源实施驻厂监管,对治理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依法提请管委会采取关停措施。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停限产措施(见附件)红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
牵头单位:经发局(安监局)、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全区停止渣土、水泥罐车、物料运输 (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重点民生工程除外)。
牵头单位: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交通委、公安分局
②重点区域周边实行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重点区域行驶。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交通委
③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经发局(安监局)、社会事业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商务局、市场管理处
④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责任单位:交通委
⑤全区钢铁、建材、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经市政府批准的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除外,但要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重点企业和单位在应急管控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牵头单位:经发局(安监局)、商务局、市场管理处
责任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交通委、公安分局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社会事业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
六、保障措施
(一)督导督查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区督导组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和办事处开展督导,对照预案及实施方案、操作方案,对预警发布、措施执行、信息公开等工作进行督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区控尘办、经发局(安监局)、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社会事业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商务局、交通委、公安分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项督导组,督导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每日调度、汇总督导信息。
(二)预案体系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一厂一策”)。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重点在于措施落实,应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等具体流程,以及辖区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是应急预案的细化和重要组成部分。全区要按照河南省、郑州市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制定修订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凡是应纳入而未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工地)一经发现,停产核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企业操作方案(即“一厂一策”)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尤其是应急减排清单对企业的管控要求。操作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源项目清单所涉及的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即“一厂一策”)并留存备案;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实施少限产、不予限产或其它特殊管控措施的企业的“一厂一策”,应报区环境攻坚办进行初步审核后报省、市攻坚办批准备案。
企业 “一厂一策”应制作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三)宣传引导
组织各新闻媒体、各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途径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健康防护措施;普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鼓励公众参与到应对工作来,从自身做起,倡导绿色生活,积极监督举报大气污染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局面。
(四)预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管委会应急预案、部门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区环境攻坚办根据天气预测适时组织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进行,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五)资金和技术保障
应急专项工作经费由财政局予以保障,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和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应急装备、能力建设、实施效果评估和预案演练等所需要的资金,按照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七、考核和奖惩
区环境攻坚办组织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督查考核,对各成员单位部门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时,区督导组负责对各部门、各办事处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工作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郑发〔2016〕5号)和《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办〔2016〕26号)以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管委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各部门、各办事处年度目标考核进行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八、附则
自《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发布实施之日起,《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郑港办〔2016〕169号)即行废止。
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