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豫政办〔2017〕15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2018〕4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业总部经济建设的实施意见》(郑政〔2019〕13号)等文件精神,实现我区建筑产业快速高质量发展,结合航空港实验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利用2至3年时间,逐步形成以大型施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为补充,建筑服务业功能完备的建筑产业集群。力争到2021年实现:建筑产业年产值达到500亿元;特级资质总承包企业达到3家,一级资质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达到10家以上;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和行业甲级企业达到5家;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等建筑业服务机构全面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鼓励优秀建筑产业企业快速落地
1.办公用房补贴。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及以上且年产值达到10亿元的入区建筑施工企业、设计资质行业甲级及以上且营业额2亿元以上的设计企业,在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区内无自有办公用房,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入区前三年每年按租金市场价(或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租房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财政局、商务和物流业发展局
2.安排大型(总部)企业办公科研建设用地。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综合甲级设计企业或年产值超百亿建筑业企业,对其办公、科研培训的建设用地按工业用地性质予以安排。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3.提供人才住房。对区内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按规定享受区人才住房政策。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落户奖励。区外特级、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迁入我区的或将特级、一级总承包资质分离到我区设立的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奖励;区外综合甲级、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企业总部迁入我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财政局
责任单位:商务和物流业发展局、工商分局
(二)支持区内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5.资质升级奖励。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设计企业晋升为综合甲级的奖励3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晋升综合资质的奖励50万元;建筑业企业首次晋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企业首次晋升为行业甲级的奖励30万元。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经营贡献奖励。我区建筑企业年产值10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3亿元以上的,当年度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年产值5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1.5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年产值2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6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财政局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税务分局
7.加强建筑企业总部基地建设。将总承包资质一级以上且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列为我区“建筑业总部企业培育对象”。规划建筑业总部基地用地,为“建筑业总部企业培育对象”提供科研、办公用地。总部企业培育对象申请在建筑业总部基地建设企业总部的,按照新型产业用地供应,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在资质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属于总部企业培育对象的建筑企业母子公司之间申报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的不考核人员和企业业绩。对属于总部企业培育对象的建筑企业可直接申请我区审批权限的资质覆盖范围内二级及以上专业承包资质,有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其他专业工程二级以上资质。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9.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指导本地优秀建筑企业争创高级别信用评价等级。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综合评标法的,信用分所占比例不低于5%;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的,将企业信用综合得分作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支持信用评价等级高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低标准缴纳,在新开工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由1‰下调至0.8‰,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工伤事故的下调至0.4‰。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兴港投资集团、建设投资公司
10.支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廊、安置房、公共配套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合理划分标段,鼓励区内建筑企业参与投标。鼓励外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与我区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投标,与我区企业组建联合体的外地企业,可享受在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兴港投资集团、建设投资公司
11.加大宣传推介力度。使用管委会网站、各类媒体、招商推介等形式向外界宣传我区优秀建筑业企业。向区内社会投资的房地产、工业等建设项目,宣传推介我区优秀建筑企业。
牵头单位:商务和物流业发展局、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促进建筑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
(三)加强金融财税等政策扶持
12.搞好企业纳税服务。依据国务院“1+4+6”系列减税政策,落实建筑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区承接工程的域外企业预缴增值税或我区企业承接的域外项目回我区汇缴增值税的,按企业在我区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预缴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
牵头单位:税务分局、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财政局、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13.进行政府资金贴息支持。重点对属于总部企业培育对象的建筑企业科研、研发、BIM应用和装配式建造等方面的投入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标准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且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办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三、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将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奖励,符合航空港实验区多项优惠政策条件的,除文件明确指出的增加奖励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优惠。对于重点招商的大型建筑业企业,按管委会“一事一议”决议执行。凡受到奖补的建筑业企业十年内工商注册地不予变更,确需外迁,变更工商注册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企业全额退还政府奖励资金后给予办理外迁手续。享受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在购房十年内不得租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在规定期限内出(转)租、出售的,退回所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资金。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促进建筑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9年6月17日
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