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港〔2019〕93号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货运车辆禁行措施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货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减少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城市禁行区域实行货运车辆禁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区域
京港澳高速公路以东、太湖路以南、豫州大道以西、南海大道以北区域内的道路(不含以上四条道路及迎宾大道)。
二、禁行时间
对各类货运车辆在以上禁行区域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持有通行证车辆除外。
三、以下车辆不受限制
(一)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辆。
(二)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出租车、校车、残疾人专用车。
(三)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各类行政执法车辆。
(四)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环保、市政(含污泥运输)、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押款、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等专用车辆。
(五)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清障、事故救援专用车辆。
(六)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含新能源货车)。
四、违反本通告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货运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和货运车辆禁行措施的通告》(郑港〔2018〕227号)停止执行。
特此通告。
2019年7月3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关于实行货运车辆禁行措施的通告》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