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港〔2019〕114号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26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以及推动创业创新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意见,引导和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省、市、区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中小微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豫工信企业〔2015〕1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8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运营,集聚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应具有产业定位明确、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园区、专业园区;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的评审认定、监督管理、年度考核、政策落实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由航空港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实施,区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成立时间1年以上,工商注册、生产经营、财税户管、统计均在航空港实验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示范基地,且已在航空港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示范基地应有明确产业定位或产业培育方向,符合国家、省、市和航空港实验区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
(三)截至申报当月,入驻中小微企业30家以上,从业人员500人以上。大宗商品交易类示范基地在入驻企业规模和数量方面可适当放宽。示范基地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四)示范基地运营团队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10%以上;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结合航空港实验区实际,对新建成的专业园区申报示范基地、且符合以上至少四个基本条件的,可给予一年组建期。组建期满后经验收符合以上全部条件的,正式予以授牌。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示范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示范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示范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七条 示范基地须至少达到以下4项服务功能要求:
(一)基本服务。为入驻中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4次以上。
(四)信息咨询。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五)政务代理。加强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与银行、担保、风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活动2次以上。
(七)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每年300人次以上。
(八)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九)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十)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会计、专利、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
第八条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航空港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九条 示范基地申报主体填写《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报告》,并附示范基地申报材料,报航空港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报告》;
(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运营发展规划》;
(三)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一条 航空港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实地考察测评和专家评审后,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部门初审及专家评审意见表》签署审核及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示范基地进行研究后,批准认定为“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三条 航空港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对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优秀的示范基地,由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按期上报监测数据,或经监测,基地服务情况和运行情况较差、连续2年没有新入驻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以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示范基地,经复核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称号,停止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创新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积极承担管委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航空港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抽查测评。
第十六条 对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含组建),享受航空港实验区专项扶持政策,在申报国家、省、市级资金扶持及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方面,优先予以推荐。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宜,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报航空港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小微企业的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进行界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航空港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报告.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