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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索 引 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机关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 成文日期 2019年09月16日
标  题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文字号  郑港〔2019〕119号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20日

郑港〔2019〕119号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等)污染排放,持续深入改善我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和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工作通告如下:

一、划定区域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代管区域规划范围全区域(含建成区、在建区、待建区)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低排放控制区)。

二、禁用标准

国Ⅲ(未粘贴环保绿色标识)、国Ⅱ、国I非道路移动机械,全天候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

三、可用机械

(一)达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国III排放标准且粘贴环保绿色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使用新能源(纯电动、燃气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实施时间

2019年10月1日实行。

特此通告。

 

2019年9月16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